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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破产时个人担保连带责任:法律边界与风险防控

时间:2026-02-05 17:16:08 来源: 作者:

   北京公司破产时个人担保连带责任:法律边界与风险防控

  在北京企业破产案件中,个人担保连带责任已成为引发诉讼的高发领域。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度破产衍生诉讼审判报告》,2025年该院受理的破产衍生诉讼中,涉及个人担保连带责任的案件占比达35%,案件标的额平均超过500万元。本文将从《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及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出发,系统解析北京公司破产时个人担保连带责任的法律边界、承担方式及风险防控策略。

  一、个人担保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与北京特色

  (一)法律基础: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

  根据《民法典》第681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独立合同。即使债务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保证人仍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

  保证合同的效力不受债务人破产影响;

  债权人可同时向债务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

  (二)北京特色规则:担保责任范围的细化

  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对个人担保连带责任的范围作出细化规定: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责任限额:若保证合同约定了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仅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责任;

  责任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责。

  二、个人担保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北京实务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

  根据《民法典》第686条,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需先申报债权,未受清偿部分可向保证人追偿。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同时向债务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

  北京实务要点

  北京法院要求管理人在接收债务人财产后,需在15日内通知已知保证人;

  保证人需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确认债务人财产清偿比例。

  (二)个人担保连带责任的承担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保证人需一并承担;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北京案例参考

  2025年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中,保证人张某为该公司2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法院认定,张某需承担借款本金、利息(年利率12%)及律师费(50万元),但驳回债权人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为日万分之五)的主张,理由是违约金标准过高,超出实际损失。

  三、个人担保连带责任的免除情形与北京司法实践

  (一)法定免除情形

  根据《民法典》及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个人担保连带责任可在以下情形下免除:

  主合同无效:若主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保证合同随之无效,保证人免责(但需证明无过错);

  债权人放弃权利: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免责;

  债务人破产终结:若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终结,保证人免责。

  (二)北京司法实践中的特殊规则

  保证期间经过:北京法院严格适用保证期间制度,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责;

  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在一般保证中,若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保证人免责;

  债权人过错:若债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可主张减免责任。

  北京案例参考

  2025年北京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保证人李某为该公司1000万元借款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1年。债权人王某在债务到期后2年才向李某主张权利,北京法院以“保证期间经过”为由驳回王某诉求,李某免除保证责任。

  四、个人担保连带责任的风险防控策略

  (一)担保前的尽职调查

  债务人信用评估:核查债务人资产负债表、诉讼记录及行业信誉;

  担保方式选择:优先选择一般保证,避免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限制:在合同中明确担保范围,排除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非必要责任。

  (二)担保中的动态管理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降低自身风险;

  定期跟踪债务人经营状况:若发现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及时要求解除担保合同;

  保留书面证据:所有沟通记录、通知文件需留存,避免口头约定。

  (三)担保后的权利救济

  及时申报债权:若债务人破产,保证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行使追偿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可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已破产,可申报破产债权;

  主张抗辩权:若债权人存在过错,保证人可向法院主张减免责任。

  五、对北京个人担保人的启示

  谨慎提供担保:担保行为可能引发巨额债务,需充分评估风险;

  优先选择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可提供额外保护;

  关注债务人破产程序:若债务人破产,需及时参与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北京公司破产中个人担保连带责任的法律平衡与实践意义

  北京公司破产中个人担保连带责任的设立,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法定免除情形与风险防控机制,平衡了保证人的利益。通过“担保合同相对独立性→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区分→法定免除情形→风险防控策略”的体系化规则,北京法院在破产审判中实现了“债权人保护”与“保证人风险控制”的双重目标。未来,随着《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修订与破产审判机制的完善,北京个人担保连带责任规则将更加透明、高效,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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