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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计价标准缺失?法律路径破解结算僵局
时间:2026-02-07 10:55:56 来源: 作者:
工程结算计价标准缺失?法律路径破解结算僵局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结算计价标准的缺失是引发纠纷的常见诱因。当合同未明确约定计价方式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往往因价款计算依据产生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停滞、项目进度受阻,甚至引发法律诉讼。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结合《民法典》《建筑法》及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工程结算计价标准缺失时的解决路径,为行业提供合规操作指南。
一、计价标准缺失的法律定性: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价款等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则适用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逻辑:
意思自治优先:若双方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则以新约定为准。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发包方与承包方通过谈判重新约定了综合单价,最终依据补充协议完成结算。
交易习惯参照: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可参考行业惯例或同类工程计价方式。如某市政道路工程中,双方虽未约定土方运输单价,但法院根据当地《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同类项目的市场价,结合运输距离、车辆类型等因素,综合认定计价标准。
政府指导价兜底:对于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工程(如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项目),直接适用相关部门发布的计价文件。例如,某污水处理厂项目因合同未约定管材价格,法院依据当地发改委发布的《给排水工程材料指导价》确定结算依据。
二、计价标准缺失的实务解决路径
(一)协商补充协议:化解争议的首选方案
协商是解决计价标准争议最经济、高效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实践中,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明确争议焦点:梳理合同中未约定的计价条款(如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等),区分因设计变更、市场波动等不同原因导致的价款调整需求。
引入第三方评估:对于复杂工程(如超高层建筑、桥梁隧道),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协商参考。例如,某地铁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导致桩基工程量大幅增加,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按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新增单价。
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商成果需以书面形式固定,明确计价方式、调整规则及争议解决机制,避免后续再次陷入争议。
(二)参照政府计价文件:权威性与可操作性的平衡
若协商未果,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具体操作需注意:
文件适用范围:优先选择与工程类型、规模匹配的计价文件。例如,住宅工程可参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市政工程适用《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时间节点锁定:以合同签订时的计价文件为准,避免因市场波动导致文件版本变更影响结算公平性。例如,某项目合同签订于2025年,但结算时当地已发布2026年新版计价定额,法院仍以2025年版本为结算依据。
调整机制衔接:若计价文件未涵盖特定项目(如新型建筑材料),可结合市场询价、成本分析等方法确定单价,但需经双方认可或司法鉴定确认。
(三)市场价格认定:证据收集与司法鉴定的关键作用
当政府指导价不适用时,需通过市场价格确定结算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市场价格需以“履行地”为准,且需排除非正常交易价格。实务中需注意:
证据链构建:收集同期同类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结算单等材料,证明市场价格水平。例如,某厂房项目因合同未约定钢结构单价,承包方提供周边3个类似项目的结算资料,证明市场价范围,最终法院采纳其中位数作为结算依据。
司法鉴定启动:若双方对市场价格分歧较大,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评估。鉴定机构需依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结合施工图纸、现场签证、材料采购发票等证据,出具专业意见。例如,某医院项目因装饰材料价格争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根据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市场调研报告,认定材料价差,最终调整结算价款。
三、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一)合同签订阶段:计价条款精细化设计
明确计价方式:区分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等模式,并约定调整条件(如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时启动调价机制)。
细化计价依据:列明适用的计价文件版本、定额标准、信息价发布渠道,避免因文件更新导致争议。
增设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协商不成时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明确鉴定机构选择规则,缩短争议解决周期。
(二)合同履行阶段:过程资料动态管理
签证与变更管理: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手续,明确变更内容、工程量及计价方式,避免事后扯皮。
材料价格跟踪:建立材料价格台账,记录采购时间、数量、单价及付款凭证,为市场价格认定提供依据。
进度款支付核对:定期核对已完工程量及对应价款,确保进度款支付与实际完成情况一致,减少结算阶段争议。
(三)争议解决阶段:证据意识与策略选择
证据固定:保留合同、图纸、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书面材料,必要时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诉讼时效管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工程款追索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建议定期发送催款函并保留送达凭证,中断时效。
调解优先:在诉讼或仲裁前,可申请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降低解决成本,维护合作关系。
结语:以法律思维破解计价标准缺失困局
工程结算计价标准缺失并非无解难题,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规则填补合同漏洞,平衡发承包双方利益。从协商补充协议到参照政府文件,再到市场价格认定,每一步均需以证据为支撑、以法律为准绳。行业主体应强化合同管理意识,在签订阶段明确计价规则,履行阶段完善过程资料,争议阶段善用法律武器,方能在复杂多变的工程市场中规避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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