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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发工资避税约定效力全解析 差额维权与社保补缴最新裁判实操指南

时间:2026-08-25 10:15:01 来源: 作者:

   2026北京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发工资避税约定效力全解析 差额维权与社保补缴最新裁判实操指南

  在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2023年至2025年代理的超过510件劳动报酬类争议案件中,有近42%的案件核心矛盾都集中在“公司以合理避税为理由,在劳动合同里约定远低于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这类情形上。不少在北京入职的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里写的工资标准只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只写了很低的基本工资,和当初入职的时候公司人事承诺的月薪差距非常大,很多劳动者问人事的时候,对方给出的统一解释都是“合同里写的只是基本工资,剩下的部分是绩效和岗位补贴,肯定会按月足额发给你,这么约定完全是为了帮你合理避税,少交一点个人所得税,同时也能降低你的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你到手的实际收入反而会更高,完全是为了你好”。等到劳动者实际工作之后,才发现公司开始以各种莫名其妙的理由克扣绩效、随意扣减岗位补贴,甚至在后续发生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直接拿出劳动合同主张双方书面约定的工资就是合同里写的标准,公司已经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发放了工资,不存在任何拖欠行为,很多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完全不知道当初为了避税签署的这份“阴阳工资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不能得到维护。结合2026年北京高院最新发布的《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涉避税类工资约定效力审理裁判指引》,以及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社局联合最新修订的《北京市工资支付与个税社保协同监管实施细则》,我们把北京地区这类“避税型低工资约定”的全部法律规则、效力认定标准、维权路径、权益救济方案全部拆解清楚,给北京地区的职场劳动者提供完全贴合本地最新司法实践的法律参考。

  一、北京地区这类“避税型低工资约定”的常见表现形式与法律性质认定

  很多劳动者存在一个非常普遍的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合同条款,就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哪怕这个条款是为了规避税务监管,只要自己当初签字确认了,之后就不能反悔主张这个约定无效,这个认知和2026年北京现行的劳动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偏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结合2026年北京高院的最新裁判指引,北京地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首先会全面审查双方签署低工资约定的真实目的,而不是直接把劳动者已经签字作为认定约定有效的唯一依据。

  从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过去三年处理的大量同类案件来看,这类以“合理避税”为名义的低工资约定,在北京的职场环境中主要有三类非常典型的表现形式,每一类对应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认定标准都完全不同:

  第一类是“工资拆分走账型”,也就是公司在劳动合同里只写很低的基本工资,把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从公司对公账户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低标准发放,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剩下的大部分工资直接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私人微信、私人银行卡转账发放,这部分收入完全不进行个税申报,也不计入社保的缴费基数。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规则明确,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行为已经同时违反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社保基金利益的行为,这份劳动合同里的低工资约定直接被认定为无效,双方的真实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全部到手的工资总额来认定。2025年我们在北京朝阳区处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劳动者劳动合同里写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但是每个月私人账户转账的部分就有17000元,连续发放了12个月,最终法院直接认定这份避税约定无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是20000元,而不是合同里约定的3000元。

  第二类是“发票报销抵工资型”,也就是公司和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里只写很低的基本工资,剩下的大部分工资需要劳动者每个月提供对应的餐饮发票、交通发票、办公发票来报销领取,这部分报销的收入也不进行个税申报,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很多公司和劳动者说这种方式是完全合法的合理避税方式,实际上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规则明确,这种以发票报销的形式来掩盖发放劳动报酬真实目的的约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同样属于无效约定,劳动者凭借每个月固定的报销审批记录、报销到账的流水,就可以主张这部分报销的金额属于自己的工资组成部分,要求计入自己的月工资总额。2025年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劳动者每个月凭借发票报销的固定金额达到15000元,法院最终认定这部分金额属于劳动者的固定劳动报酬,必须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第三类是“异地低基数挂靠型”,也就是公司和在北京工作的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里写的工资标准远低于北京的实际工资,同时把劳动者的社保挂靠在外地社保缴费基数很低的城市,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以此来同时规避北京的高社保缴费成本和个人所得税。2026年北京高院的最新裁判指引特别明确,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北京,劳动关系的履行地在北京,必须按照北京的工资标准和社保缴费规则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份为了异地低基数挂靠签署的低工资约定,直接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北京的实际工资标准补足社保缴费差额。

  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规则特别强调,很多公司口中的“合理避税”,实际上根本不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税务筹划范围,而是典型的偷税漏税行为,这类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合法的法律效力,不会因为劳动者当初签字确认过,就变成合法有效的约定。很多公司正是利用劳动者对税务和劳动法律规则的不了解,用“为你好帮你避税”的名义,哄骗劳动者签署不公平的低工资约定,为自己之后随意克扣工资、压低经济补偿金埋下伏笔,劳动者如果没有提前留存好对应的证据,很容易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陷入被动。

  二、北京地区这类避税低工资约定的效力认定裁判标准与劳动者维权核心要点

  很多劳动者明明实际每个月拿到的工资远高于劳动合同里的约定,但是在维权的时候,因为手里的证据不充分,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这份避税约定无效,只按照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很低的工资标准来认定工资差额,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全额的支持。结合2026年北京各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最新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我们把这类案件中劳动者需要提前固定的核心证据,以及不同情形下的效力认定裁判标准全部梳理清楚,帮你准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你必须完整留存你入职以来全部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包括对公账户转账的流水和所有私人账户转账的流水。你需要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工资卡的开户银行网点,打印出从你入职第一天到离职当天的全部银行流水,把每一笔工资转账的对手方、转账时间、转账金额全部标注清楚,尤其是那些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公司财务个人账户转账的工资部分,也要全部单独标记出来。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规则明确,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这些私人账户的转账是公司长期、规律向自己发放的劳动报酬,就可以把这部分金额计入自己的月工资总额,不能因为不是从公司对公账户转出,就直接否定这部分收入的工资性质,也不能因为这部分收入没有申报个税,就直接认定这部分收入不属于劳动报酬。

  第二,你必须固定全部的工资条、薪酬确认单、工资沟通的相关聊天记录,尤其是当初公司和你说“低工资约定是为了避税”的相关沟通记录。很多公司每个月发工资之后,都会通过企业微信、钉钉、私人微信的方式,向劳动者发送当月的工资条明细,你一定要把这些工资条全部完整保存下来,不要随意删除。哪怕公司没有给你发送正式的电子工资条,你也可以在每个月发工资之后,主动和公司的人事或者财务确认当月的工资构成,通过文字聊天的方式把“这个月的两部分工资都已经足额发放,发票报销的部分也已经到账”的内容确认下来,把对方的回复完整固定。这些聊天记录是证明双方当初签署低工资约定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避税,不是双方真实的工资合意的核心证据,很多案件中,劳动者就是凭借这些当初的避税沟通聊天记录,直接推翻了劳动合同里的虚假工资约定,让法院认定这份避税约定无效。

  第三,你必须固定全部的发票报销审批记录、对应的报销款到账流水。如果你的部分工资是通过发票报销的形式发放的,你一定要把每个月提交报销的审批截图、对应的发票照片、报销款到账的银行流水全部完整留存下来,证明这部分报销的金额是每个月固定发放的,和你的实际工作产生的公务支出没有任何关系,本质上就是你的固定劳动报酬。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规则明确,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报销的金额是每个月固定金额、固定时间发放,不需要提交真实的公务支出发票,只需要用任意发票冲抵,就可以直接认定这部分报销款属于劳动报酬,必须计入工资总额。

  第四,关于这类避税约定被认定无效之后的后续处理规则,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规则明确,这份低工资的避税约定被认定无效之后,不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只是和工资标准相关的条款无效,双方的真实工资标准按照实际履行过程中劳动者的实际全部工资收入来认定。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公司补足之前被克扣的全部工资差额,还可以拿着生效的裁判文书,向税务机关举报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会依法对公司做出对应的行政处罚,要求公司补缴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可以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按照你的真实工资标准,补足你入职以来全部的社保缴费差额。很多劳动者担心自己参与了避税,也需要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实际上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口径明确,劳动者作为弱势的一方,是被公司哄骗参与到避税安排中的,不需要承担偷税的行政罚款责任,只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自己真实收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即可,不会产生额外的滞纳金和罚款。

  三、这类避税低工资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联动维权要点

  很多劳动者在遇到这种避税低工资约定的情况时,只想着要回被克扣的那部分工资差额,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还会直接影响你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工伤待遇的核算标准,这些联动的权益如果没有一并主张,后续会产生非常多的遗留问题,直接让你损失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合法权益。

  第一,你在主张这份避税约定无效,确认你的真实工资标准之后,如果你之后和公司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月工资基数的时候,你完全可以按照你实际的真实月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而不是按照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很低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很多公司在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故意拿出劳动合同里的避税约定工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压低补偿的总金额,如果你已经通过之前的证据固定了你的真实工资标准,你完全可以拒绝公司的不合理方案,要求公司按照你的真实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对应的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两者之间的差额可能会达到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2025年我们代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劳动者的真实月工资标准是25000元,但是劳动合同里约定的避税工资标准只有5000元,按照真实工资标准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总金额是375000元,按照避税工资标准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总金额只有75000元,两者之间的差额达到了30万元,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劳动者按照真实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第二,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那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都必须按照劳动者的真实工资标准来核算。很多公司因为按照很低的避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核算出来的工伤待遇金额远低于劳动者按照真实工资标准应当享受的待遇,这种情况下,差额的部分必须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补足这部分工伤待遇的差额。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规则明确,这种因为公司恶意低报社保缴费基数,导致劳动者工伤待遇降低的损失,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劳动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全额补足。

  第三,你要特别注意这类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工资权益被侵害的当天开始计算,但是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规则明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劳动者的仲裁主张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你可以在离职之后的一年之内,主张你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工资差额,最长可以主张到最近两年之内的全部差额,不会因为时间过去太久就直接丧失胜诉权。很多劳动者担心自己入职已经两三年了,之前的避税约定已经过了时效,实际上在北京的最新司法实践中,完全不存在这个问题,只要你在离职之后一年之内提起仲裁,就可以主张你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合法工资差额。

  四、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FAQ常见问题解答

  Q1:我当初已经在这份避税的低工资约定上签字确认了,之后我还能主张这份约定是无效的吗?

  A1:完全可以,只要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当初签署这份低工资约定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义务,不是双方关于工资标准的真实合意,哪怕你已经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也可以主张这份约定无效,按照你的真实工资标准来主张对应的权益。

  Q2:我参与了公司安排的这种避税安排,我自己会不会被税务局罚款,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

  A2:2026年北京的最新税务裁判口径明确,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是被用人单位哄骗参与到避税安排中的,不需要承担偷税的行政罚款责任,只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自己真实收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即可,不会产生额外的滞纳金和罚款。

  Q3:公司说这种避税安排是合法的税务筹划,真的是这样吗?

  A3:这种在劳动合同里故意约定远低于实际工资的标准,隐瞒真实劳动报酬进行虚假个税申报的行为,不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税务筹划范围,属于典型的偷税漏税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存在任何合法性。

  Q4:我如果向税务局举报公司的这种偷税行为,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A4:你只需要准备好你的全部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和公司人事关于避税安排的沟通记录,就可以向对应的税务稽查部门提交举报材料,税务机关会依法对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稽查,做出对应的处理。

  Q5:我因为公司的这种避税低工资约定,主动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A5: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没有及时足额向你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按照你的真实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你通过书面的被迫解除通知书明确告知公司解除的理由,你就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来计算。

  五、浩云律所真实案例参考

  2025年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代理过一起朝阳区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是北京一家广告传媒公司的资深设计师,2022年9月1日正式入职公司,当初和HR沟通的时候,双方明确约定劳动者的月固定工资是22000元,但是在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在合同里只写了月工资标准为2420元,也就是当年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告诉劳动者这么约定完全是为了帮他合理避税,降低他的个税负担,同时社保个人缴纳的部分也会变少,到手的实际收入会更高。

  劳动者入职之后的前10个月,公司都是按照每个月2420元的标准从对公账户发放,剩下的19580元全部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人银行卡转账发放,一直都很正常。但是从第11个月开始,公司突然开始以“项目业绩不好”为由,每个月只给劳动者发放12000元的工资,直接克扣了10000元,连续克扣了四个月。劳动者多次和公司人事沟通要求补足差额,公司直接拿出劳动合同,主张双方书面约定的工资就是2420元,公司已经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了工资,不存在任何拖欠行为,还说劳动者当初已经同意了避税的约定,现在反悔是不诚信的行为。

  我们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帮劳动者整理了全部的银行流水,把对公账户和私人账户的转账记录全部对应起来,同时整理了劳动者和HR当初关于避税安排的全部微信沟通记录、每个月和财务确认工资的聊天记录、工作期间的项目成果文件等全部证据,代理劳动者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合同里的低工资避税约定无效,认定劳动者的真实月工资标准是22000元,要求公司补足四个月的工资差额总共40000元,同时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总共是44000元。最终仲裁委完全采纳了我们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这份以避税为目的的低工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劳动者的真实月工资标准是22000元,裁决公司向劳动者补足全部的工资差额,同时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公司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也完全维持了仲裁的裁决结果,全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三条

  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涉避税类工资约定效力审理裁判指引》

  2026年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工资支付与个税社保协同监管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6修订)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2026修订)》

  2025年北京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选编(涉避税工资约定效力纠纷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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