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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用期怀孕员工伪造学历辞退2026新规 欺诈认定与三期权益冲突实操判例解析
时间:2026-08-25 11:12:11 来源: 作者:
北京试用期怀孕员工伪造学历辞退2026新规 欺诈认定与三期权益冲突实操判例解析
一、北京地区试用期怀孕员工伪造学历情形下的核心法律冲突与2026最新裁判规则
很多北京的企业HR和经营者在实操中都会遇到一个非常棘手的法律冲突问题:试用期之内发现怀孕的员工,当初为了获得工作岗位,向企业提交了完全伪造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虚假的工作经历证明,这种情况下企业能不能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欺诈的相关规定,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很多企业对此完全没有清晰的认知,担心一旦辞退怀孕的员工,就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实际上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涉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指引,专门针对这种特殊的冲突情形做出了非常明确的细化规定,彻底厘清了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和企业用工自主管理权之间的边界。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不同层级的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很多人误以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绝对的“铁律”,只要女职工处于三期之内,不管员工存在任何过错,企业都绝对不能辞退员工,这种认知是完全错误的。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规则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三期女职工保护条款,适用的前提是企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无过失性辞退理由,或者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理由,来辞退处在三期之内的女职工,这个条款从来没有排除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员工存在过失的法定情形,来合法解除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哪怕女职工正处在怀孕期间,只要她确实存在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试用期之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为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定的过失情形,企业依然拥有完全的合法权利,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不能成为员工故意实施欺诈行为的“免责金牌”。
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规则特别明确,判断试用期怀孕员工提交伪造学历证书的行为,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三个缺一不可的法定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企业的解除行为都不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第一个核心要件,企业在发布招聘信息、录用该员工的时候,已经把对应的学历要求明确列为该岗位的核心录用条件,也就是说企业当初招用这个岗位的时候,就已经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备某一个特定的学历,这个学历要求是企业决定是否录用该应聘者的核心考量因素,而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附加条件。如果企业在招聘的时候,根本没有对该岗位提出任何明确的学历要求,只是在员工入职之后,才发现员工提交的学历是伪造的,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直接认定员工的行为构成欺诈,因为企业当初做出录用决定的时候,根本没有把学历作为录用的核心前提,员工提交的虚假学历并没有直接导致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个核心要件,员工向企业提交的学历证书、相关证明文件,确实是完全伪造、不具备任何真实性的,不是员工的学历信息存在轻微的瑕疵。比如员工实际上是大专学历,但是在简历上写自己是本科学历,这个学历证书完全是员工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的假证,在教育部的学历认证系统里完全查询不到任何对应的信息,这种情况才属于典型的伪造学历。如果员工只是在简历上轻微夸大了自己的工作经历时长,或者对自己之前的工作业绩做了一定程度的合理夸张,并没有伪造核心的学历、资质证书,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被直接认定为构成欺诈。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规则特别明确,对于专业技术类、职业准入类的岗位,如果岗位本身就要求员工必须具备特定的学历或者特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比如教师岗位、律师岗位、注册会计师岗位、建筑施工类的技术岗位,员工伪造对应的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会被直接认定为构成欺诈。
第三个核心要件,企业是在法定的试用期之内,发现员工伪造学历的事实,并且在试用期之内就向员工正式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如果员工已经顺利通过了试用期,转正之后企业才发现员工当初提交的学历是伪造的,这个时候企业再以员工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且解除劳动关系,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很大概率不会被支持,因为企业作为用工管理的主体,负有在试用期之内对员工的入职资质进行审慎核查的义务,企业在试用期之内没有尽到核查义务,转正之后才发现学历伪造的事实,会被认定为企业自身存在明显的管理过错,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2025年我们代理的一起海淀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家互联网企业招用了一名产品经理岗位的员工,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企业在员工入职之后第七个月,也就是员工已经转正一个月之后,才偶然发现员工提交的本科学历证书是伪造的,企业直接向员工发出了解除通知,最终法院认定企业没有在试用期之内及时核查员工的学历资质,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判决企业向员工支付了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二、2026年北京地区该类情形下企业合法辞退的举证标准与常见抗辩误区
很多企业遇到试用期怀孕员工伪造学历的情况,觉得自己手里已经拿到了假的学历证书,就百分之百可以胜诉,直接就把员工辞退了,最终却被仲裁委和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就是因为企业没有达到2026年北京最新裁判规则要求的完整举证标准,同时陷入了几个非常普遍的抗辩误区。
我们先把2026年北京司法实践中,企业需要完成的完整举证链逐一梳理清楚,任何一个环节的证据缺失,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第一份核心证据,是企业当初发布的该岗位的正式招聘公告,或者向应聘者发送的录用通知,这份文件里必须清晰、明确地写明该岗位的具体学历要求,比如明确写着“产品经理岗位要求应聘者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必须提供学信网可查询的本科毕业证书”,证明学历是该岗位的核心录用条件。第二份核心证据,是员工入职的时候向企业提交的虚假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员工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入职登记表里员工明确填写了自己的学历信息,员工已经在上面签字确认,承诺自己填写的所有个人信息全部真实有效,如果存在虚假自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第三份核心证据,是企业已经对员工的学历证书进行核查的相关证据,比如企业在学信网上查询该学历的结果截图,或者企业向对应的高校发送的核实函,高校出具的明确证明该学历证书是伪造的回函,这份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员工提交的学历证书不具备任何真实性。第四份核心证据,是企业在法定的试用期之内,就已经发现了员工伪造学历的事实,并且在试用期之内就向员工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相关证据,比如向员工发送的书面解除通知的送达记录,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记录,证明企业做出解除决定的时间完全在双方约定的合法试用期之内。第五份核心证据,是企业已经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通知了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并且得到了工会的同意,解除的流程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法定程序。
很多企业在实操中,经常会陷入几个非常典型的抗辩误区,最终导致自己本来合法的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第一个常见误区,企业在辞退员工的时候,向员工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里,写的解除理由是“员工试用期之内怀孕,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而不是“员工向公司提交伪造的学历证书,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哪怕企业事后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再补充提交员工伪造学历的全部证据,仲裁委和法院也不会采信,因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只能是企业当初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的时候,载明的解除理由,企业不能事后随意补充新的解除理由。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规则特别明确,企业在解除通知里没有提到的解除理由,哪怕后续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也不能作为认定解除行为合法的依据,很多企业就是因为解除理由写错了,直接导致自己的合法解除变成了违法解除,付出了沉重的赔偿代价。
第二个常见误区,企业在发现员工伪造学历的时候,员工已经明确告知企业自己已经怀孕,企业为了避免后续的纠纷,在没有任何完整证据的情况下,就直接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承诺向员工支付一笔补偿,后续员工拿到补偿之后,又反过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是违法辞退自己,要求企业支付更多的赔偿。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伪造学历的欺诈行为,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协议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最终被撤销,企业反而需要向员工支付更多的赔偿。
第三个常见误区,企业在招聘岗位的时候,没有把学历要求明确写在招聘公告里,只是在面试的时候口头和应聘者提了一句要求本科学历,没有留下任何书面的证据,后续发现员工的学历是伪造的,员工在仲裁庭上直接抗辩说企业当初面试的时候根本没有要求本科学历,自己的大专学历完全符合岗位的录用条件,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当初把学历作为核心录用条件,最终仲裁委和法院不会支持企业的抗辩理由,认定企业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第四个常见误区,企业和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双方签署的是期限两年的劳动合同,却私自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员工在入职两个半月的时候,企业发现员工伪造学历,这个时候因为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长只能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超过的一个月试用期是完全无效的,员工在企业发现伪造学历事实的时候,已经处于转正之后的阶段,企业不能再依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试用期内存在欺诈的理由来解除劳动关系,最终企业的解除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三、北京地区企业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与合规操作全流程指引
如果企业没有满足上面提到的全部举证要求,没有完成完整的证据链,就随意以试用期怀孕员工伪造学历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将会承担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规则对这类情形下的赔偿标准做了非常明确的细化,很多企业没有提前做好风险预判,最终付出了远超预期的赔偿成本。
第一种法律后果,怀孕的女职工有权利选择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和法院大概率会支持员工的诉求,判决撤销企业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且从企业违法辞退员工,到最终恢复劳动关系的整个期间,员工虽然没有到公司实际上班,但是企业需要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标准,向员工全额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损失,同时还要为员工补缴这段时间的全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如果员工在这个期间正常生育,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依法可以享受的生育津贴,全部都需要由企业来承担,算下来整个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所有工资待遇和相关福利,企业都需要全额支付,总金额往往可以达到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对于很多中小微企业来说是一笔非常沉重的负担。
第二种法律后果,如果怀孕的女职工不愿意再回到企业继续工作,也可以选择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直接要求企业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同时还可以额外要求企业支付自己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全部工资损失,以及自己因为无法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产生的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损失。2026年北京的最新裁判规则明确,这种情况下员工主张的三期工资损失和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只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法院会依法予以支持,很多企业最终需要向员工支付的赔偿总金额,远远超过了员工几个月的工资总额。
针对这类特殊情形,2026年北京的企业合规实操中,有一套非常稳妥的标准化操作全流程指引,能够帮助企业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法完成辞退操作,避免产生任何额外的法律风险。第一步,企业在发布岗位招聘公告的时候,一定要把该岗位的核心学历要求、资质证书要求,清晰、明确地写在招聘公告的显著位置,同时在向应聘者发送的录用通知里,再次明确告知应聘者该岗位的学历要求,并且明确告知应聘者,如果提交虚假的学历证明材料,将会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第二步,在员工入职的时候,要求员工填写统一的入职信息登记表,在登记表里专门设置“个人信息真实性承诺”的条款,让员工明确签字确认,自己填写的所有学历信息、工作经历信息、资质证书信息全部真实有效,如果存在任何虚假伪造的情形,自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第三步,在员工入职之后的试用期之内,企业的人事部门一定要在第一时间,通过学信网、对应高校的官方渠道、职业资格证书的官方查询平台,对员工提交的所有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进行逐一核查,不要等到员工已经转正,或者员工已经怀孕很久之后,才临时想起去核查学历信息,一定要在法定的试用期之内完成全部的核查工作。第四步,一旦在试用期之内发现员工提交的学历证书是伪造的,第一时间固定好所有的相关证据,不要打草惊蛇,先把学历核查的结果截图、官方平台的查询记录全部固定好,同时核对双方的劳动合同,确认发现伪造事实的时间完全在合法的试用期之内。第五步,向企业的工会组织正式提交书面的解除理由通知,把员工伪造学历的全部事实和证据告知工会,在得到工会的同意之后,正式向员工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通知书上载明的唯一解除理由,必须是“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向公司提交伪造的学历证书,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绝对不能在解除通知书里提及任何和员工怀孕相关的内容,避免后续被员工主张企业是因为员工怀孕才恶意辞退员工。第六步,在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之后,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证明和社保减员手续,整个流程全部在法定试用期之内完成,所有的操作都留下完整的书面记录,确保后续哪怕双方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企业也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自己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四、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参考
2025年我们代理过一起朝阳区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是北京朝阳区一家做互联网技术开发的公司,2024年年初公司招聘一名后端开发工程师岗位的员工,在招聘公告里明确写明该岗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备全日制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开发工作经验。经过几轮面试之后,公司录用了一名应聘者,双方签署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员工入职的时候提交了某知名高校的计算机专业本科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并且在入职信息登记表上签字承诺自己的所有学历信息全部真实有效。
员工入职之后第三个月,公司的人事部门按照合规流程,统一对所有新入职员工的学历进行核查,在学信网上查询的时候,发现这名员工提交的本科学历证书完全查不到任何对应的信息,进一步向该高校的学籍管理部门核实之后,确认这名员工提交的学历证书是完全伪造的,该员工实际上只有大专学历。就在公司准备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的前一天,这名员工突然找到公司的HR,告知自己已经怀孕一个多月,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三期权益,不能辞退自己。公司找到我们咨询之后,我们协助公司整理了全部的证据链:包括当初的招聘公告、员工签字的入职登记表、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学信网的查询截图、高校出具的学历伪造证明,同时按照法定流程把解除理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在得到工会同意之后,在试用期之内正式向员工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理由明确载明是员工提交伪造学历证书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是因为自己怀孕才恶意辞退自己,要求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经过审理之后,完全采纳了我们提交的全部证据,认定员工故意提交伪造的学历证书,已经构成欺诈,公司的解除行为完全合法有效,驳回了员工的全部仲裁请求,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任何赔偿。这起案件的裁判结果,完全符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判规则,也给很多北京的企业做出了非常清晰的示范,只要企业的操作流程完全合规,哪怕试用期的员工已经怀孕,企业依然可以合法辞退存在伪造学历欺诈行为的员工。
五、律师服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Q1:试用期怀孕的员工伪造学历,我可以直接辞退她吗?
A1:只要你有充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当初已经把该岗位的学历要求列为核心录用条件,员工提交的学历确实是伪造的,并且你是在法定的试用期之内发现事实、送达解除通知,就可以合法辞退,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Q2:我在招聘的时候没有写明确的学历要求,发现员工伪造学历之后能辞退吗?
A2:这种情况下很难被认定为欺诈,因为你当初做出录用决定的时候,没有把学历作为核心录用条件,员工的虚假学历并没有导致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辞退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Q3:员工转正之后我才发现她的学历是伪造的,她现在已经怀孕了,我还能辞退她吗?
A3:不能。2026年北京最新裁判规则明确,企业负有在试用期内对员工入职资质进行审慎核查的法定义务,员工已经顺利转正,说明企业已经通过试用期考核认可了员工的工作能力,后续再以入职时提交虚假学历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解除劳动关系,会被认定为企业自身未尽到管理核查义务,这种情况下哪怕员工确实存在学历造假行为,企业的解除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同时还要承担员工三期内的相关待遇损失。
Q4:我在解除通知里写了“因员工怀孕不符合录用条件”,后续还能补充她伪造学历的理由吗?
A4:不能。北京司法实践中对解除理由的审查严格限定在企业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时载明的内容,企业事后在仲裁、诉讼阶段补充的新解除理由,不会被仲裁委和法院采信,哪怕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伪造学历的欺诈行为,也会因为解除理由载明错误,直接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Q5:我和怀孕员工协商一致签署了离职补偿协议,后续她还能反悔起诉我吗?
A5:如果双方签署的协议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协议内容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具备法律约束力,员工不能随意反悔起诉要求更多的赔偿。但如果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伪造学历的欺诈行为,只是以怀孕为由胁迫员工签署离职协议,后续员工有权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涉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裁判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6修订)第四十四条
2026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新入职员工学历资质核查工作指导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2026修订)》关于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
2025年北京法院涉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选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2026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最新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5修正)第二十八条关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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