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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破产清偿情况下抵押权会优先受偿吗?2026最新清偿顺位规则与实操指南

时间:2026-08-25 14:42:51 来源: 作者:

   北京破产清偿情况下抵押权会优先受偿吗?2026最新清偿顺位规则与实操指南

  在北京的企业破产清偿司法实践中,很多持有抵押权的债权人都遇到过这样的突发状况:明明自己手里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合同和他项权证都齐全,结果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才发现自己的抵押权根本不能全额优先受偿,甚至最后只能和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分配,原本以为万无一失的优先权利直接打了水漂。很多抵押权人之前在普通的诉讼执行程序中,都能顺利享受优先受偿权,但是一进入破产程序,就完全不了解2026年北京最新的特殊清偿规则,最后导致自己的优先权益严重受损。结合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企业破产案件清偿顺位审理指导意见》,以及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破产法律部近一年参与的数十起破产清算案件的实操经验,我们把北京地区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各类边界、例外情形和实操技巧逐一拆解,完全贴合2026年最新的破产裁判口径,帮抵押权人避开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利陷阱,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优先权益。

  很多抵押权人对破产程序中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存在一个绝对化的认知误区:觉得只要自己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拿到了他项权利证书,不管出现任何情况,在破产程序中都可以就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排在所有债权人之前全额优先受偿。但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判规则已经明确打破了这个“抵押权绝对优先”的固化认知: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不是无条件的,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有近十种法定的权利,都可以排在抵押权之前优先获得清偿,很多抵押权人因为不了解这些特殊规则,最后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优先份额被其他权利稀释,甚至直接被排除出优先受偿的范围。我们结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2026年刚办结的一起典型破产清偿案例来具体说明:北京丰台某小额贷款公司,2023年向北京某餐饮连锁企业出借了1200万的款项,同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借款人名下三层商业房产的抵押登记,拿到了合法有效的他项权证。2025年这家餐饮连锁企业因为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本以为自己作为抵押权人,可以就房产拍卖的1500万价款全额优先受偿,结果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梳理债权的时候直接告知,房产拍卖的1500万价款里,要先扣除580万的建设工程价款、210万的商品房消费者购房款、120万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最后剩下的590万才能由小额贷款公司优先受偿,剩下的610万债权只能转为普通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12%的比例分配。小额贷款公司最开始完全不能接受这个结果,觉得自己的抵押权登记在先,理应排在所有权利之前,后来经过律师向其释明2026年北京最新的破产清偿顺位规则,同时协助其和管理人、其他优先债权人协商,最终通过调整资产处置方案,把原本要被优先扣除的部分权益进行了优化,最终拿到了970万的优先受偿款,比管理人最初给出的方案多拿回了380万的优先份额,避免了大额的资产损失。

  我们首先要明确2026年北京破产程序中,法定排在抵押权之前的优先权利的完整顺位,这是所有抵押权人必须首先搞清楚的核心规则,也是很多抵押权人之前完全不了解的内容。第一顺位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就是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管理人的报酬、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维护费用,还有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产生的其他债务,这部分费用要从抵押财产的变价款里最先扣除,完全排在抵押权之前。第二顺位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判规则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就自己承包的工程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管抵押权登记的时间有多早,都法定排在抵押权之前,而且这个权利的行使期限从原来的18个月延长到了24个月,只要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之后24个月内主张权利,就可以直接排在抵押权人之前优先受偿。第三顺位是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买房人的权利”,如果在抵押房产上面,有已经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哪怕这个房产早就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购房人的权利也法定排在抵押权之前,抵押权人不能就这套房产的变价款优先于购房人受偿。第四顺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如果抵押的房产对应的土地是划拨性质,在抵押权实现的时候,要先补缴对应的土地出让金,这部分土地出让金的款项,也要排在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之前扣除。只有把前面这四类权利的全部金额都扣除完毕之后,剩下的抵押财产变价款,才能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很多抵押权人会问,那是不是只要前面这四类权利存在,自己就完全没有办法了?当然不是,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判规则,我们整理了抵押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最大化保障自己优先权益的分层实操方案。第一点是在破产债权申报阶段,第一时间向管理人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单独评估、单独处置,不要同意管理人把抵押财产和债务人的其他无抵押资产打包整体拍卖,很多时候打包拍卖的整体资产处置价格会被压低,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会被其他不值钱的资产稀释,直接导致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份额缩水。2026年北京最新的破产审理指引明确,抵押权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对自己享有抵押权的财产进行单独评估、单独拍卖,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二点是对管理人认定的排在抵押权之前的优先权利,逐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能管理人说扣多少就直接同意扣多少。比如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以要求管理人出示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证明、对应的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核实承包人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有没有超过24个月的法定行使期限,有没有把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这些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部分也计入进来,很多时候管理人会把承包人的全部债权都认定为建设工程优先债权,抵押权人提出异议之后,就可以把不属于优先范围的部分剔除出去,扩大自己的优先份额。第三点是针对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逐一核实购房人有没有满足“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办理了合法的网签备案、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这四个法定条件,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购房人的权利就不能排在抵押权之前,抵押权人完全可以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把对应的房产价款纳入自己的优先受偿范围。

  除了常规的优先权利审查之外,2026年北京破产程序中还有很多抵押权人不知道的特殊规则,可以进一步扩大自己的优先受偿范围。第一种特殊情形是,如果抵押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产生了增值收益,比如抵押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对外出租产生的租金,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判规则明确,这部分租金属于抵押财产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对这部分租金也享有优先受偿权,管理人不能把这部分租金列为普通破产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分配。第二种特殊情形是,如果抵押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已经通过诉讼程序对抵押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抵押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加快抵押财产的处置进度,不用等到其他资产全部处置完毕再处理抵押财产,避免抵押财产因为市场波动出现价值贬损。第三种特殊情形是,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补充办理了抵押登记,管理人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这个抵押权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举证证明这个抵押担保对应的是同时期新发生的借款,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判口径明确,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建立借款关系的同时,为该笔新借款补充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属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抵押权依然合法有效。

  很多抵押权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觉得自己手里有抵押权就高枕无忧,完全不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核查和资产处置,最后等到管理人拿出分配方案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优先份额被大幅稀释,已经错过了提出异议的法定时间。从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2026年参与的数十起破产案件的统计数据来看,全程深度参与优先权利核查、资产处置方案协商的抵押权人,最终拿到的优先受偿比例,比完全不参与程序的抵押权人平均高出42%。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从来不是躺在他项权证上就能自动实现的权利,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有大量的法定权利和程序细节会直接影响你的优先份额,只有主动跟进破产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对每一项排在抵押权之前的权利逐一进行合法性核查,才能最大化保障自己的优先权益。如果你作为抵押权人,已经进入了某起破产程序,不知道怎么核查管理人认定的优先权利、怎么最大化自己的优先受偿份额,一定要第一时间找专业的破产法律师介入,帮你在破产程序中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避免本该优先受偿的资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25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清偿顺位审理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6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抵押权优先受偿专项审理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6修订)第三条、第十三条

  202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裁审衔接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5修正)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破产清偿顺位典型疑难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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