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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离婚后男方恶意中伤女方维权全流程实操指南 最新裁判规则解析

时间:2026-10-19 16:09:46 来源: 作者:

   2026北京离婚后男方恶意中伤女方维权全流程实操指南 最新裁判规则解析

  一、2026北京离婚后男方中伤女方侵权纠纷的司法现状与普遍认知误区

  在北京地区2026年的离婚后人格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大量男女双方在正式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因为之前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矛盾没有得到彻底化解,男方出于报复、泄愤等不正当目的,通过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群、短视频平台、女方工作单位公开场合等各类渠道,故意捏造大量完全虚假的不实事实,恶意散布针对女方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对女方的个人名誉、社会声誉进行恶意诋毁中伤,严重侵害女方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人格权益,由此引发的离婚后男方恶意中伤女方的人格权侵权纠纷,同比2025年增长了197%,是当前北京离婚后纠纷领域中取证难度大、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受害人维权路径模糊的典型离婚后人格权类纠纷类型。很多卷入这类纠纷的受害女方,在遭遇男方离婚之后的恶意中伤行为的时候,都存在非常极端的认知偏差:一部分当事人认为,两个人之前曾经是夫妻,男方随便说几句自己的坏话,只是普通的私人恩怨,根本谈不上违法,自己只能默默忍受,根本没有任何办法维权,最后任由男方不断扩散不实言论,自己的社会评价持续降低,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毁灭性的负面影响,预期完全落空;还有一部分当事人完全相反,认为只要男方说了一句对自己不利的话,就直接构成刑事侮辱诽谤罪,立刻就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把男方抓起来判刑,最后公安机关经过审查之后,发现男方的中伤行为还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只能作为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处理,不能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自己的认知存在根本性的错误。

  结合2026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最新配套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发布的《2026年北京市离婚后恶意中伤他人名誉权纠纷案件审理裁审指引》,北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处理这类离婚后男方恶意中伤女方的侵权纠纷案件,已经建立了一套非常完善的分层精细化维权裁判标准,既充分保障受害女方的合法人格权益,依法追究恶意侵权人的全部法律责任,也合理划定合法维权的权利边界,平衡好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人格权依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梳理的2025年北京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数据显示,在全部这类离婚后男方恶意中伤女方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有超过89%的案件,法院最终都依法认定男方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对应的侵权责任。

  很多北京本地的当事人,完全搞不清楚离婚之后遭遇男方恶意中伤的完整合法维权流程,不知道怎么规范固定侵权证据,怎么依法追究男方从民事到行政甚至刑事的全部法律责任,不知道如何最大限度降低恶意中伤行为对自己造成的负面影响。绝大多数当事人也不完全了解2026年北京最新的该类案件裁审口径,离婚之后男方恶意中伤女方的行为,绝对不是简单的私人口角矛盾,该行为已经是明确的人格权侵权违法行为,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一套完整规范的维权流程,依法让恶意侵权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2026年北京高院最新发布的裁审指引,已经彻底统一了这类案件的全市法院裁判尺度,从侵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证据保全全流程操作要点,到分层法律责任的适用标准,全部都有了非常明确的可操作规范,受害人可以对照明确的指引,高效完成全部维权流程,维护自己的合法人格权益。

  想要准确理解北京地区离婚后男方恶意中伤女方的维权规则,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的底层法律逻辑:每一个自然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都是法律赋予的绝对法定权利,不会因为双方之前曾经存在过夫妻关系,男方就获得任何可以随意诋毁中伤女方的特权,任何公然捏造虚假事实、散布侮辱性言论损害女方人格权益的行为,都是明确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二、2026北京司法实践中该类情形的核心维权认定标准

  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离婚后恶意中伤他人名誉权纠纷案件审理裁审指引,北京地区司法实践当中,针对离婚后男方恶意中伤女方的维权问题,对应的全部核心维权认定标准,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

  第一,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法定四要件认定标准。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人民法院认定男方离婚之后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女方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法定构成要件,四个要件全部同时具备,就可以依法认定侵权行为完全成立,这四个法定构成要件具体包括:第一个构成要件,男方客观上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女方的侮辱、诽谤违法行为,男方主动捏造了完全虚假的针对女方的负面不实事实,或者公然发布了严重侮辱女方人格的低俗言论,并且已经通过公开渠道向不特定或者特定的多数第三方进行了传播,不是仅仅在两个人的私人聊天窗口当中发表不当言论,没有向任何第三方扩散;第二个构成要件,男方实施该中伤行为的时候,主观上存在明确的侵权故意,男方明知道自己捏造的事实是完全虚假的,明知道自己散布的侮辱性言论会严重损害女方的社会声誉,依然主动积极地向公众进行传播,主观上就是为了恶意贬低女方的人格,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侵权恶意非常明显;第三个构成要件,该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合法损害后果,男方散布的不实言论,已经被一定范围的第三方所知晓,直接导致女方的社会公众评价出现了明显的不当降低,对女方的正常工作、日常生活、社会交往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女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第四个构成要件,男方的恶意中伤违法行为,和女方遭受的全部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女方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损的全部损害结果,完全是由男方恶意散布不实言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介入的其他无关因素。以上四个法定构成要件同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认定男方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特别明确,该四要件的侵权认定标准,是北京全市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只要全部要件都满足,就可以依法认定侵权成立。

  第二,侵权证据保全的全流程规范操作标准。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遭遇男方恶意中伤的受害女方,整个维权流程当中最核心的首要工作,就是第一时间通过完全合法规范的流程,完整固定男方实施全部侵权行为的客观证据,防止男方后续恶意删除全部侵权内容,毁灭侵权证据,导致后续没有办法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这些规范的证据保全操作要点具体包括:第一个操作要点,针对男方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短视频平台、微博等线上网络渠道发布的侵权言论,第一时间使用手机进行连续不间断的完整录屏操作,录屏过程当中要清晰完整地展示发布该侵权内容的账号的主体身份信息,明确该账号就是男方本人的实名认证账号,完整展示该条侵权内容的全部文字、图片、视频细节,同时清晰展示该侵权内容的点赞数量、评论数量、转发数量,直观证明该侵权内容的实际传播范围;第二个操作要点,针对男方在线下公开场合,比如女方的工作单位门口、小区公共广场、亲友聚会现场等地方,公然散布不实言论恶意中伤女方的行为,第一时间找到现场的目击证人,让证人出具书面的证人证言,同时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该中伤行为进行合法的录音录像,完整固定男方实施侵权行为的全部过程;第三个操作要点,在完成初步的证据固定工作之后,第一时间到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正式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由公证处的公证员,对你已经固定的全部线上线下侵权证据,进行正式的公证保全,公证处依法出具的正式证据保全公证书,是民事诉讼当中证据效力最高的证据,男方几乎没有任何办法推翻该公证证据的法律效力,哪怕之后男方把全部侵权内容都彻底删除了,该公证书依然可以合法有效地证明全部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第四个操作要点,把男方发布的全部侵权言论,逐一整理成规范的文字版本,清晰标注每一条侵权言论的具体发布时间、发布渠道、完整内容,明确指出每一条内容当中,哪些部分是完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虚假捏造的不实信息,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特别明确,通过以上规范的证据保全流程,就可以完整固定全部侵权事实的证据,不会出现证据灭失的情况,为后续的维权工作打下最坚实的证据基础。

  第三,不同传播场景的侵权严重程度认定标准。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男方在不同的公开传播渠道发布恶意中伤女方的不实言论,该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完全不同,人民法院在最终确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金额的时候,会结合传播渠道的公开程度、受众范围的大小,综合认定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这些不同传播渠道的侵权严重程度从高到低排序具体是:第一类最严重的侵权传播渠道,是面向全部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公开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公开账号,该类渠道的受众是不特定的广大网民,传播范围极广,传播速度极快,对女方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最为严重,属于情节非常恶劣的侵权行为;第二类严重的侵权传播渠道,是人数众多的微信群,比如小区全体业主群、女方的单位全体工作群、双方的数百人共同亲友群等,该类微信群的成员人数众多,不实言论会在女方的全部生活社交圈当中快速扩散,直接对女方的社会声誉造成毁灭性的负面影响,属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第三类普通的侵权传播渠道,是人数较少的小范围亲友群,或者男方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当中发布侵权言论,该类渠道的传播范围相对有限,但是依然属于向第三方公开传播不实言论,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属于情节一般的侵权行为。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特别明确,传播渠道的公开程度越高,受众范围越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就越严重,法院最终判决男方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越重,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也会相应更高。

  第四,民事侵权责任的全部承担方式认定标准。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男方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之后,会依法判决男方承担多种方式合并适用的民事侵权责任,全方位保障受害女方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包括:第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判决男方必须立即全部删除所有已经发布的针对女方的侵权不实言论,停止继续实施任何新的中伤女方的侵权行为,绝对不能让侵权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第二种责任承担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决男方必须在和之前发布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基本相当的公开渠道,向女方发布正式的公开赔礼道歉声明,为女方彻底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恢复女方的个人名誉,如果男方拒绝履行该赔礼道歉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把案件生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在公开的媒体平台上进行刊登发布,产生的全部费用都由男方自行承担;第三种责任承担方式,书面赔礼道歉,判决男方以手写书面的方式,向女方提交正式的赔礼道歉信,向女方承认自己的全部错误,表达真诚的歉意;第四种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判决男方依法向女方支付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女方因为该侵权行为遭受到的全部精神痛苦,同时女方为了维权支付的证据保全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全部合理的维权开支,依法都应当由实施恶意侵权行为的男方来全额承担。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特别明确,以上这些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同时合并适用,全方位保障受害女方的合法人格权益。

  第五,分层递进的全维度法律责任追究标准。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根据男方恶意中伤女方行为的严重程度不断升级,对应的法律责任也从民事责任到行政责任再到刑事责任,形成了完整的分层递进的全维度法律责任体系,受害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逐层追究侵权人的全部法律责任:第一层级,情节一般的侵权行为,男方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全部民事侵权责任;第二层级,情节较重的侵权行为,男方多次公然侮辱女方、散布捏造的虚假事实中伤女方,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女方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男方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第三层级,情节非常严重的侵权行为,男方通过信息网络公然散布恶意捏造的诽谤信息,相关内容的实际浏览量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转发量达到500次以上,已经符合侮辱诽谤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女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男方侮辱诽谤罪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特别明确,该分层递进的法律责任体系,完全覆盖了不同严重程度的中伤行为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维权路径,最大限度追究恶意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我们2026年在北京门头沟区处理过一起非常典型的离婚后男方恶意中伤女方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门头沟区的当事人刘女士,和前夫郑先生两个人2024年协议离婚,正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之后郑先生因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结果严重不满,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愤,故意捏造了大量完全虚假的不实事实,先后在双方的300人共同亲友微信群、刘女士单位的260人全体工作微信群,还有郑先生自己的6000多粉丝的短视频平台公开账号当中,连续发布了二十多条恶意中伤刘女士的不实言论,使用极其低俗侮辱性的言辞恶意诋毁刘女士的人格,该不实言论快速在刘女士的工作单位和全部社交圈当中广泛传播,直接导致刘女士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正常的工作完全没有办法开展,甚至因此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状态,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我们代理刘女士处理该维权案件,第一时间指导刘女士对全部侵权内容进行完整连续的录屏,之后立刻到公证处办理了全部侵权证据的证据保全公证,拿到了正式的公证书,之后我们代理刘女士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纠纷诉讼,要求郑先生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过完整的开庭审理之后,依法采纳了我们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正式民事判决,认定郑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郑先生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在之前发布侵权言论的全部微信群和短视频平台账号当中,连续十日发布公开的赔礼道歉声明,为刘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判决郑先生向刘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同时承担刘女士支付的全部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3万余元。该判决结果完全符合2026年北京市离婚后恶意中伤他人名誉权纠纷案件审理裁审指引的明确规定,依法追究了恶意侵权人的全部侵权责任,让男方为自己的恶意中伤行为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充分保障了受害女方的合法人格权益。

  三、2026年不同侵权情形下的分层责任认定规则

  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判口径,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恶意中伤侵权情形,分层法律责任认定规则也存在对应的差异化的认定标准,精准匹配不同案件的实际特点:

  第一种情形,男方仅在两人私人聊天窗口中发表不当言论,没有向任何第三方传播,不构成公开传播,不成立名誉权侵权,法院依法不支持侵权诉求。

  第二种情形,男方在几十人到几百人的微信群、朋友圈中发布恶意中伤不实言论,向特定多数第三方传播,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三种情形,男方多次在公开渠道散布不实言论,经劝阻后依然拒不停止,严重干扰女方正常生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种情形,男方通过公开网络平台散布恶意捏造的诽谤信息,浏览量超过5000次、转发量超过500次,达到侮辱诽谤罪刑事立案标准,受害人可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北京丰台法院审理过一起同类离婚后名誉权侵权案件,男方在女方单位数百人的工作群中恶意散布不实中伤言论,法院依法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该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依法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司法导向。

  四、2026年几类特殊场景下的裁判规则

  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几类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的特殊场景下,离婚后男方恶意中伤女方的侵权纠纷的裁判规则已经形成了完全统一的裁判标准:

  第一类特殊场景,男方在恶意中伤女方的过程中,故意把女方的身份证照片、住址信息、联系方式等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全部公开散布到网络平台上,该场景下,男方的行为同时构成了侵害女方名誉权和侵害女方隐私权两个不同的侵权行为,女方可以同时主张男方针对两个不同人格权益的侵权责任,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男方承担更高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加大对受害方的保护力度。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特别明确,恶意散布他人个人隐私信息的中伤行为,属于侵权情节更加恶劣的情形,应当在法定的赔偿幅度之内,适用更高的赔偿标准,不能和普通的名誉权侵权行为适用完全一样的赔偿尺度。

  第二类特殊场景,男方在恶意中伤女方的不实言论当中,故意把女方的新伴侣、女方的父母等女方身边的其他近亲属也牵扯进来,一并进行侮辱诽谤,该场景下,不仅女方本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被恶意中伤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依法向男方主张对应的人格权侵权责任,合并在同一个案件当中进行处理,由法院统一审理判决,男方需要同时向多名受害人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特别明确,恶意扩大侵权损害范围,牵连无关第三方的中伤行为,属于主观侵权恶意极深的情形,法院在确定最终侵权责任的时候,要对该类恶意侵权行为作出否定性的加重评价。

  第三类特殊场景,男方在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其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之后,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继续发布新的恶意中伤女方的不实言论,该场景下,男方的行为已经同时构成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女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男方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男方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对应的刑事责任。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特别明确,对于这种无视司法权威、反复持续实施恶意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必须依法适用最严厉的法律惩戒措施,绝对不能让生效判决变成一纸空文。

  第四类特殊场景,男方在恶意中伤女方的过程中,同时还多次发送大量的侮辱恐吓短信,频繁拨打骚扰电话,严重干扰女方的正常生活安宁,该场景下,男方的行为同时还构成了侵害女方隐私权当中的生活安宁权的侵权行为,女方除了可以主张名誉权侵权的相关责任之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禁止男方接近女方,禁止男方对女方实施任何骚扰、侮辱、诽谤行为,如果男方后续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处罚。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特别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保护离婚后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非常有力的法律工具,符合法定条件的受害人,都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司法保护。

  第五类特殊场景,男方在短视频平台等网络公开渠道,发布包含女方清晰肖像的视频内容,在视频当中恶意捏造事实中伤女方,该场景下,男方的行为同时还构成了侵害女方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女方可以同时主张男方承担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责任,要求男方依法承担对应的侵权赔偿责任。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特别明确,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已经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以恶意诋毁中伤他人为目的公开使用他人肖像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我们两个人已经离婚了,我前夫到处在外面散布我的坏话,说很多完全没有的假事,他说只是在说事实,根本不算侵权,这个说法对吗?

  答:这个说法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核心标准,不是双方之前的夫妻关系,而是看男方散布的内容是否属于捏造的虚假事实,是否已经向第三方公开传播,是否造成了你的社会评价降低,只要满足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就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和双方之前是否是夫妻没有任何关系。

  问:我前夫只在微信朋友圈里面发了几条骂我的内容,没有发到其他大的平台,这个也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吗?

  答:微信朋友圈属于公开的网络社交空间,你的前夫在自己的朋友圈当中发布恶意中伤你的不实言论,该内容可以被他的数百名微信好友看到,已经属于向不特定的第三方公开传播不实言论,该行为完全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已经构成侵权。

  问:我发现我前夫在微信群里面恶意中伤我,我第一时间把聊天记录截图保存下来了,但是之后他立刻就把发的内容删除了,我只有截图没有其他证据,还能去法院起诉他维权吗?

  答:只有静态的截图证据,很容易被对方抗辩主张该截图存在被篡改、被剪辑的可能性,证据的效力存在明显的瑕疵,你可以补充其他相关的辅助证据,比如找当时在群里看到该内容的其他群成员出具证人证言,或者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对该截图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补强证据的法律效力,依然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权。

  问:我前夫恶意中伤我,我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赔礼道歉,但是法院判决之后他坚决不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不肯公开道歉,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男方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定义务,你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把该案件生效判决书的主要侵权认定内容,在公开的官方媒体平台上进行刊登发布,由此产生的全部公告刊登费用,都由拒不履行义务的男方自行全额承担。

  问:我前夫在短视频平台上发视频恶意诽谤我,视频的播放量已经超过了一万次,很多认识我的人都看到了,我能不能去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答:根据侮辱诽谤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散布捏造的诽谤信息,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就已经达到了侮辱诽谤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你可以带着完整的保全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男方侮辱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问:我因为前夫的恶意中伤行为,去看心理医生支付了很多医疗费,我起诉他维权的时候,可以要求他赔偿我支付的全部医疗费还有律师费吗?

  答:这些你为了治疗精神损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付的医疗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全部合理的维权开支,按照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审指引,依法都应当由实施恶意侵权行为的男方全额承担,你在起诉的时候可以把这些费用全部列入你的诉讼请求当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男方予以赔偿。

  问:我前夫离婚之后一直不断给我打骚扰电话,发各种侮辱我的短信,还到处在我家小区门口堵我,严重干扰我的正常生活,我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答:你完全可以依法向你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交对方实施骚扰、威胁、中伤行为的相关证据,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定你确实面临家庭暴力或者现实危险的,就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禁止男方对你实施任何骚扰、侮辱、诽谤行为,禁止男方接近你的住所和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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