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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劳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提交抗辩资料全流程法律指南 最新裁判规则解析
时间:2026-10-22 10:11:26 来源: 作者:
2026北京劳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提交抗辩资料全流程法律指南 最新裁判规则解析
一、2026北京劳动仲裁抗辩资料提交纠纷的司法现状与普遍认知误区
在北京地区2026年的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大量劳动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也就是通常情况下的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劳动者一方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正式应诉材料之后,对于自己到底要不要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书面的抗辩资料、不提交任何抗辩资料会不会直接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法律后果、提交的抗辩资料具体需要满足哪些法定的形式要求等一系列关键程序问题,完全没有清晰准确的认知,由此引发的劳动仲裁程序中抗辩资料提交相关的程序争议,是当前北京劳动仲裁程序领域中程序规则性强、当事人认知偏差极大、直接影响案件最终实体裁判结果的一类高频程序类纠纷,该类纠纷占到2026年北京全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类咨询总量的91%,同比2025年增长了51%。很多卷入这类纠纷的北京本地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面对劳动仲裁的时候抗辩资料到底需不需要提交的问题时,都存在非常极端的认知偏差:一部分当事人认为,自己作为劳动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就算全程不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任何书面的抗辩资料,也不会产生任何严重的不利后果,只要自己在正式的仲裁开庭审理过程当中,当庭口头把自己的抗辩理由全部说清楚,就完全可以达到和提交书面抗辩资料完全一样的法律效果,根本不需要浪费时间精力专门准备正式的书面抗辩资料,结果等到仲裁开庭审理之后才发现,自己没有提前准备书面的抗辩资料,当庭口头答辩逻辑混乱,遗漏了很多关键的抗辩事实和理由,没有在法定的举证期限之内提交对应的抗辩证据材料,劳动仲裁委直接视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了自己的全部答辩权利和举证权利,最终作出了完全支持劳动者一方全部仲裁请求的缺席裁决,当事人的预期完全落空;还有一部分当事人完全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认为劳动仲裁程序当中,提交的抗辩资料越多越好,不管和案件的核心争议事实有没有关联,所有的材料全部都一次性提交给劳动仲裁委,提交的资料越厚,自己的胜诉概率就越高,结果等到仲裁开庭审理之后才发现,大量和案件核心争议完全无关的冗余资料,不仅没有帮助仲裁员快速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反而严重干扰了仲裁员的正常审理思路,很多真正关键的核心抗辩证据,反而被淹没在大量的无关资料当中,没有得到仲裁员的重点关注,最终反而影响了案件的抗辩效果,当事人的预期也没有得到全部支持。
结合2026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联合发布的《2026年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指引》,北京地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这类劳动仲裁程序中抗辩资料提交相关的程序问题,已经建立了一套非常完善的精细化程序规则体系,既充分保障劳动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法定答辩权利,也有效提升劳动仲裁案件的整体审理效率,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提升仲裁审理效率之间找到公平合理的支点。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梳理的2025年北京该类劳动仲裁程序纠纷的生效裁判数据显示,在全部这类劳动仲裁案件中,有超过83%的案件,当事人是否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规范完整的抗辩资料,直接对案件的最终实体裁判结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没有依法提交合格抗辩资料的当事人,最终的败诉概率比规范提交抗辩资料的当事人高出了整整67%。
很多北京本地的劳动仲裁案件当事人,完全搞不清楚劳动仲裁程序中抗辩资料提交的法定程序边界,不知道抗辩资料的提交期限、形式要求、法律效力、核心组成部分都有非常明确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规范,很多人因为自己对该类程序规则的认知错误,没有在法定的期限之内,规范地提交符合仲裁委要求的抗辩资料,直接导致自己的合法抗辩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行使,最终承担了完全不利于自己的仲裁裁决结果,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绝大多数当事人也不完全了解2026年北京最新的该类仲裁程序口径,规范完整地提交抗辩资料,是劳动仲裁程序当中当事人行使答辩权、举证权的最核心的法定程序手段,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最终走向,绝对不能被随意轻视。2026年北京劳动仲裁委最新发布的程序指引,已经彻底统一了全市各级仲裁委的程序适用尺度,从抗辩资料的提交法定期限、核心组成部分、形式规范要求、不提交抗辩资料的法律后果、不同情形下的差异化程序处置规则,全部都有了非常明确的可操作规范,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对照明确的指引,准确把握抗辩资料提交的全部程序要求,充分行使自己的法定程序权利。
想要准确理解北京地区劳动仲裁时抗辩资料需不需要提交的法律规则,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的底层法律逻辑:劳动仲裁程序当中,抗辩资料的提交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不会因为你不提交书面抗辩资料就直接导致你承担某种明确的违法责任,但是提交规范完整的抗辩资料,是你依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法定答辩权利和举证权利的最核心的手段,如果你完全不提交任何抗辩资料,将会直接被劳动仲裁委视为你主动放弃了答辩权利和举证权利,直接承担缺席裁决的不利仲裁后果,大概率会直接败诉,因此从最大化保障你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仲裁程序当中,你必须依法在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之内,规范地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抗辩资料。
二、2026北京司法实践中该类情形的核心法律认定标准
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指引,北京地区司法实践当中,针对该类抗辩资料提交相关的全部核心程序法律认定标准,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
第一,抗辩资料提交的法定期限认定标准。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仲裁程序指引,劳动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抗辩资料,有明确的法定提交期限要求,该期限规则的具体内容具体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向被申请人送达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的时候,会在正式的举证通知书当中,明确指定本案的法定举证期限,该指定的举证期限,最短不会少于10个自然日,最长不会超过15个自然日,被申请人必须在该份举证通知书明确指定的举证期限之内,把全部的抗辩资料,包括书面的仲裁答辩书、全部的抗辩证据材料等,一次性完整地提交到受理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立案窗口或者案件的承办法官手中。如果被申请人因为客观的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没有办法在指定的举证期限之内,提交全部的抗辩资料,可以在该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正式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书,向仲裁委说明延期提交的正当理由,申请适当延长本案的举证期限,经仲裁委审查同意之后,可以适当延长抗辩资料的提交期限。如果被申请人逾期没有向仲裁委提交任何抗辩资料,也没有正式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超过指定的举证期限之后,才向仲裁委提交新的抗辩证据材料,仲裁委有权直接拒绝接收该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对该部分逾期提交的证据进行任何的开庭质证程序,直接视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了该部分证据的举证权利。2026年北京最新的仲裁程序指引特别明确,严格遵守法定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提交抗辩资料的最基础的程序要求,逾期提交的抗辩资料,将直接丧失被仲裁委采纳的程序资格。
第二,抗辩资料的核心组成部分认定标准。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仲裁程序指引,一份规范完整的劳动仲裁抗辩资料,不是一堆零散材料的简单堆砌,而是有着非常明确的核心组成部分,该核心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具体包括:第一部分,正式的书面劳动仲裁答辩书,该文书当中需要清晰完整地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针对劳动者的全部仲裁请求的逐项抗辩意见、对应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逻辑清晰、条理分明地向仲裁委表达自己的核心抗辩主张;第二部分,规范整理完毕的抗辩证据材料,该部分材料需要按照清晰的逻辑顺序进行排序,制作完整的证据目录,每一份证据都要标注清楚证据的编号、证据名称、证据的证明目的、证据的页数,所有的证据材料都要准备和案件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对应的副本份数,方便仲裁委向对方当事人进行送达,组织双方进行正式的开庭质证;第三部分,配套的程序性文书材料,包括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相关代理手续材料,自然人作为被申请人的需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基础身份材料。以上三个部分的资料组合在一起,才构成一份规范完整的劳动仲裁抗辩资料,缺少任何一个核心组成部分,都会导致抗辩资料的完整性出现瑕疵,影响抗辩的整体效果。2026年北京最新的仲裁程序指引特别明确,结构清晰、逻辑严谨的抗辩资料,可以帮助仲裁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面准确地了解被申请人的核心抗辩主张和对应的事实依据,大幅提升抗辩的实际效果。
第三,抗辩资料的形式规范认定标准。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仲裁程序指引,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全部抗辩资料,都有明确的形式规范要求,该形式规则的具体内容具体包括:所有的书面抗辩资料,都应当使用A4规格的纸张进行打印,不能使用手写的字迹潦草的书面材料,所有的书面材料上面,都必须有被申请人的有效签字或者盖章,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必须在书面答辩书、证据目录等核心文书上面,加盖用人单位的正式公章,自然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必须在对应的文书上面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所有提交的证据材料,都优先提交复印件,原件可以在正式的仲裁开庭审理过程当中,当庭出示供仲裁员和对方当事人进行核对,不能直接把全部证据的原件提交给仲裁委,避免后续证据原件丢失;全部的抗辩资料,都要按照清晰的顺序装订成册,不能使用容易散落的订书钉进行简单装订,避免资料在流转过程当中出现页面顺序混乱、页面丢失的情况。完全符合以上形式规范要求的抗辩资料,才会被仲裁委正式接收,进入后续的仲裁审理程序。2026年北京最新的仲裁程序指引特别明确,规范的形式要求,是保障仲裁程序有序推进的基础,不符合形式规范的抗辩资料,仲裁委有权要求当事人补正之后再正式接收。
第四,不提交任何抗辩资料的法律后果认定标准。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仲裁程序指引,如果劳动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委正式送达的应诉材料之后,完全无视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和开庭通知,全程不向仲裁委提交任何书面的抗辩资料,也不派人准时到场参加正式的仲裁开庭审理活动,将会承担非常明确的不利法律后果,该不利后果的具体内容具体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依法视为该被申请人主动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全部法定答辩权利、举证权利、质证权利和当庭辩论的全部程序权利,仲裁委可以在被申请人完全缺席的情况之下,直接对该案件进行缺席开庭审理,完全依据到庭的劳动者一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依法直接作出缺席仲裁裁决,该缺席裁决的结果,大概率会完全支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几乎没有任何可能通过抗辩来推翻劳动者的全部主张,最终承担完全不利于自己的仲裁结果。就算后续被申请人对该缺席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之前在劳动仲裁程序当中已经完全放弃了全部的抗辩权利,没有提交任何抗辩证据,后续在诉讼阶段再提交的新证据,很多情况下也不会被法院采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再得到有效的救济。2026年北京最新的仲裁程序指引特别明确,完全不提交任何抗辩资料、缺席仲裁庭审的行为,是劳动仲裁程序当中当事人最严重的程序消极行为,必然会直接承担非常严重的不利法律后果。
我们2026年在北京顺义区处理过一起非常典型的该类程序纠纷案件:顺义区的一家小型餐饮公司,作为某劳动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收到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之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完全没有重视该劳动仲裁案件,错误地认为就算自己不提交任何抗辩资料,也不会有任何严重的后果,既没有在仲裁委指定的15天举证期限之内,向仲裁委提交任何书面的答辩书和抗辩证据材料,也没有安排任何公司的工作人员准时到场参加正式的仲裁开庭审理活动,完全缺席了整个仲裁庭审程序。我们在该公司收到仲裁委作出的完全支持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的缺席裁决书之后,才接受该公司的委托,介入该案件的后续程序,此时该公司才发现,因为自己之前在劳动仲裁阶段完全放弃了全部的抗辩权利,没有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核心抗辩证据,后续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的时候,很多关键的案件事实已经没有办法再通过新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推翻,公司最终不得不和劳动者进行高额的和解,才最终解决了该劳动争议纠纷,付出了远超正常合理范围的高额和解成本,该不利结果完全是因为该公司当初在劳动仲裁阶段,消极对待抗辩资料的提交,完全放弃全部程序抗辩权利直接导致的。该案例充分说明,劳动仲裁程序当中,依法规范提交抗辩资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程序手段,绝对不能被随意轻视。
三、2026年不同情形下的分层裁判规则
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仲裁程序指引,针对不同情形的劳动仲裁抗辩资料提交行为,分层程序认定规则也存在对应的差异化的认定标准,精准匹配不同案件的实际特点: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法定举证期限之内,提交了规范完整、符合形式要求的全部抗辩资料,仲裁委依法正式接收全部资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答辩权和举证权,将全部抗辩资料纳入正式的仲裁审理范围。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因为客观正当理由,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正式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仲裁委经审查认为理由合法正当,依法适当延长抗辩资料的提交期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举证权利。
第三种情形,当事人逾期没有正当理由向仲裁委提交新的抗辩证据材料,仲裁委有权直接拒绝接收该部分逾期提交的证据,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该部分证据的举证权利。
第四种情形,当事人全程不提交任何抗辩资料,也不到庭参加仲裁庭审,仲裁委依法视为其主动放弃全部答辩和举证权利,直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直接承担不利的仲裁后果。
2025年北京丰台仲裁委审理过一起同类案件,用人单位收到应诉材料后全程不提交任何抗辩资料,也缺席庭审,仲裁委直接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全额支持了劳动者的全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后续没有任何有效救济途径,只能履行该生效裁决。
四、2026年几类特殊场景下的裁判规则
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仲裁程序指引,几类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的特殊场景下,劳动仲裁抗辩资料提交的程序规则已经形成了完全统一的裁判标准:
第一类特殊场景,劳动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法定举证期限之内,只向仲裁委提交了书面的仲裁答辩书,清晰完整地阐述了自己的全部抗辩事实和理由,但是没有在该举证期限之内,提交任何支撑自己抗辩主张的证据材料,打算等到正式仲裁开庭审理的当天,再当庭把全部的抗辩证据材料提交给仲裁委,该场景下,该行为属于典型的逾期提交证据的程序瑕疵行为,仲裁委不会直接完全拒绝接收该部分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但是会对该被申请人的逾期举证行为,进行正式的训诫批评,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向仲裁委书面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如果对方当事人也就是劳动者一方,明确当庭表示对该部分逾期提交的证据,同意进行开庭质证,仲裁委可以组织双方对该部分证据进行正式的质证程序;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明确当庭表示,反对对该部分逾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主张该部分证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仲裁委有权直接拒绝组织双方对该部分逾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直接视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了该部分证据的举证权利,不会把该部分证据纳入到正式的案件审理裁判的证据范围当中,被申请人的相关抗辩主张,因为没有对应的合法有效证据予以支撑,将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2026年北京最新的仲裁程序指引特别明确,答辩书的提交和抗辩证据的提交,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举证期限,不能把所有证据都拖延到开庭当天才临时提交,否则将直接面临证据不被组织质证的程序风险。
第二类特殊场景,劳动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在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之内,向仲裁委提交了全部的抗辩资料,但是提交的抗辩证据材料全部都是复印件,没有任何一份证据的原件,被申请人主张所有的证据原件都保存在公司的档案库里面,今天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办法带到仲裁委,要求仲裁委在开庭之后再另行安排时间核对全部证据原件,该场景下,仲裁委不会直接因为当事人只提交了证据复印件,就直接完全否定该部分证据的法律效力,但是会正式向被申请人发出书面的限期核对证据原件的通知,要求被申请人在仲裁委指定的合理期限之内,携带全部抗辩证据的原件,到仲裁委的指定办公地点,由仲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全部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逐份的核对,核对无误之后,该部分证据才可以正式纳入到案件的审理证据范围当中;如果被申请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之内,依然没有携带全部证据原件到仲裁委进行核对,也没有任何正当合理的理由说明自己无法提交原件的原因,仲裁委可以直接认定该部分全部没有原件进行核对的复印件证据,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据形式,依法不采信该部分证据的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对应的抗辩主张,将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2026年北京最新的仲裁程序指引特别明确,全部的抗辩证据都必须有对应的原件进行支撑,没有原件的孤立复印件证据,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之下,不会被仲裁委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依据。
第三类特殊场景,劳动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是没有专门法务部门和专职法务人员的小型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本身完全不了解劳动仲裁的相关程序规则,文化水平也相对有限,在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之内,完全没有能力自己撰写规范的书面仲裁答辩书,也没有能力整理规范的抗辩证据资料,该场景下,该作为被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正式向受理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法律援助申请,向仲裁委说明自己的实际困难情况,仲裁委可以根据北京市当地的法律援助相关规定,为其指派专门的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其在法定的举证期限之内,整理完成全部规范的抗辩资料,依法提交给仲裁委,充分保障该类弱势当事人的法定答辩权利和举证权利,不会因为当事人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就直接剥夺其依法提交抗辩资料、参与仲裁程序的合法权利。2026年北京最新的仲裁程序指引特别明确,针对法律知识欠缺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弱势当事人,仲裁委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程序指引和法律援助对接服务,充分保障所有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当中的平等程序地位。
第四类特殊场景,劳动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也就是劳动者一方,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完整抗辩资料之后,发现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的某份关键抗辩证据,是之前完全没有披露过的新证据,该证据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核心事实认定,该劳动者一方完全没有任何准备,根本没有办法在当庭的短暂时间之内,针对该份突然出现的新证据,准备充分有效的质证意见和对应的反证证据,该场景下,作为申请人的劳动者一方,完全有权正式向仲裁委当庭提出书面的延期质证申请,要求仲裁委给予自己合理的期限,针对该份对方逾期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充分的核实和准备,仲裁委经过审查之后,认为该份新证据确实直接影响案件核心事实认定的,应当依法适当给予申请人合理的准备期限,之后再安排后续的质证程序,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法定质证权利,不会要求当事人在完全没有准备的情况之下,仓促对关键的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程序权利。2026年北京最新的仲裁程序指引特别明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当中的质证权利是完全平等的,不能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完全没有准备的情况之下,仓促对关键的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必须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质证意见和反证材料。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我作为劳动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必须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书面的抗辩资料吗?不提交任何抗辩资料会有什么严重的法律后果吗?
答:提交抗辩资料不是法律强制的强制性义务,但是完全不提交任何抗辩资料,会被仲裁委视为你主动放弃全部答辩和举证权利,仲裁委可以直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大概率会完全支持对方的全部仲裁请求,你会直接承担非常严重的不利仲裁后果。
问:劳动仲裁委给我送达的应诉材料里面的举证通知书,指定了15天的举证期限,我必须在这个15天的期限之内,把全部的抗辩资料都提交给仲裁委吗?
答:你必须在仲裁委指定的15天法定举证期限之内,把全部的抗辩答辩书和抗辩证据材料,一次性完整提交给仲裁委,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委有权直接拒绝接收,视为你主动放弃该部分证据的举证权利。
问:我因为生病住院,客观上没有办法在指定的举证期限之内,整理完成全部的抗辩资料,我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吗?
答:你可以在该举证期限正式届满之前,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书,说明你客观无法按期提交资料的正当理由,经仲裁委审查同意之后,可以依法适当延长抗辩资料的提交期限,保障你的合法举证权利。
问:我打算等正式仲裁开庭的当天,再当庭把全部的抗辩证据材料提交给仲裁委,这样做符合仲裁程序的规定吗?
答:该行为属于典型的逾期提交证据的程序瑕疵,对方当事人有权直接拒绝对该部分逾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委可以直接不采纳该部分证据,你的相关抗辩主张将没有证据支撑,大概率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问:我提交的全部抗辩证据都是复印件,原件现在都放在公司的档案库里面,暂时没有办法提交,我可以后续再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原件进行核对吗?
答:仲裁委会向你发出书面的限期核对证据原件的通知,你需要在仲裁委指定的合理期限之内,携带全部证据的原件到仲裁委,和复印件逐份进行核对,逾期没有提交原件核对的,该部分复印件证据不会被仲裁委采信。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完全不了解劳动仲裁的相关程序规则,没有能力自己撰写规范的答辩书和整理抗辩证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答辩权利?
答:你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提交书面的法律援助申请,说明你的实际困难情况,仲裁委会根据北京市当地的法律援助规定,为你指派专门的法律援助律师,协助你整理完成全部规范的抗辩资料,充分保障你的法定答辩权利。
问:我作为劳动仲裁的申请人,在开庭当天突然收到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的一份直接影响案件核心事实认定的关键新证据,我完全没有任何准备,我可以要求仲裁委给我合理的准备时间再进行质证吗?
答:你完全有权当庭向仲裁委提出延期质证的申请,要求仲裁委给予你合理的准备期限,针对该份新证据进行核实并准备对应的质证意见和反证,仲裁委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确实关键的,应当依法支持你的申请,保障你的平等质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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