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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被冰冰和小崔送上热搜的“阴阳合同”到底是何方神圣?

时间:2018-07-18 11:29:23 来源: 作者:

近日,颇受广大吃瓜群众关注的事件非崔永元和范冰冰阴阳合同莫属了。一开始先是小崔炮轰范冰冰友情价拍戏4天就收费一千万,再道出这一千万是给别人看的,实际还有个金额更大的合同。接下来又有接连一串爆料,其中牵扯到华谊兄弟、刘震云,袁立等各种相关联的人和事,极大地引发了讨论热潮。接连的事件一直霸占热搜,一时间“范冰冰深陷漏税门”  “阴阳合同”  “华谊兄弟股价大跌”等话题讨论度居高不下。微信图片_崔冰.jpg 

01

5月24日12:04,崔永元发布微博称,“一个真敢发,一个真敢领”,配图标题为“范冰冰获国家精神造就者奖,你现在终于知道国家精神是什么了吧”。

  5月28日11:08,崔永元微博发布了几张演艺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演,你是真烂。”合同截图中显示,范冰冰可获得1000万元片酬和不符合常理的条件,包括:范冰冰有权修改剧本且拒绝不满意的造型等。

  5月29日11:02,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约定片酬5000万元,两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万元。截至目前,两条微博分别获得8万、27万网友点赞。

  5月29日13:53,范冰冰工作室通过微博发布了一则“严正声明”并置顶,称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并公然侮辱范冰冰女士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相关媒体及网络用户未经求证、核实便宣称范冰冰女士采用“大小合同”的形式进行签约,并散播所谓“范冰冰拍摄4天片酬6000万谣言的行为”涉嫌诽谤。

  对此,崔永元回应称,自己没有保护合同秘密的义务,范冰冰是公众人物,如不服,可以“出来走两步”,对公众“实话实说”。

  6月2日,崔永元微博有了新的爆料:“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万,大的是策划监制748万加90万,再拿一麻袋现金。这还不算一线的。”崔永元还引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的规定,称“好像有个法律管这事儿”。

  6月3日的消息称,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称,“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还表示,将在已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月3日下午,崔永元接受江苏媒体采访时表示,无锡税务部门如果真要调查此事,首先应该给自己联系核实,“如果联系我的话,我告诉他们怎么查,这一查一个准儿”。

  6月3日晚,范冰冰工作室负责人回应,称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从未通过“阴阳合同”方式签约,并表示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

                                                    02

对于大多数吃瓜群众来讲,大家各看各的热闹。有支持小崔的,也有力挺冰冰的,有说阴谋论的,也有说引以为戒,希望国家严查的,有担忧冰冰新剧是否能播的的,也有担心是否会牵连整个娱乐圈演员的,各种观点各种说法各种言论层出不穷。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浩云不关心各种八卦问题,仅仅打算从法律的角度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阴阳合同”的问题。

03

所谓"阴阳合同",又叫“大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04

法律上若界定阴阳合同的存在是为了伤害国家利益而扩大自身利益,偷税漏税,则触犯了法律: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所以综上所述,阴阳合同的风险非常之大。同时,如果因此触犯了偷税漏税的罪名,处罚力度也是非常严格。

目前,关于崔永元举报范冰冰偷税漏税一事已经由税务机关介入调查,国家税务局也表示非常重视,无论查的最终结果如何,相信这件事能成为一个典型案例,为想投机取巧的人敲响警钟。

05

常见的“阴阳合同”,除了影视圈中演员片酬方面,还有哪些表现形式?

 

1、建筑施工

"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

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与"阳合同"相对比,主要特点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统一了法律尺度。但《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对合同履行过程不产生约束力,而"阴阳合同"多出现于合同订立阶段,该司法解释也并没有直接否认"阴合同"的效力,故又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

 2、 房屋买卖 

在实践中,"阴阳合同"大量出现。如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常用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来办理过户手续之用;二是把房屋买卖价格签低,然后另签一份装修补偿协议和旧家具买卖协议,以装修补偿款和家具款的名义,补足房屋实际成交价。其中,第二种阴阳合同更具备隐秘性。

"阴阳合同"不仅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且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同时,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侥幸蒙混过关,但由于这类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 

3、简式合同

 1996年,在娃哈哈与达能成立合资公司之初,在没有清晰认知"娃哈哈"商标巨大的情况下,这件商标仅仅作价1亿元(当年北京无形资产评估中心对其评估价值为22亿元)入资到该合资公司中。然而,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出于"保护民族品牌"等因素没有批准转让。基于这种情况,同年2月,达能与娃哈哈又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一份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一份未备案。备案的合同是一份简式合同,没有对商标的许可合同使用规定过多的限制。未备案的合同是一份详细的合同,规定了对商标使用的限制。"备案的商标许可协议"与"未备案的商标许可协议"不一致,构成"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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