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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继承法规定,如继承人范围、继承权等
时间:2024-08-16 16:17:44 来源: 作者:
关于继承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遗嘱的设立与效力、遗产的分配原则等方面。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解释整理的继承法相关规定:
一、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但如果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三、遗嘱的设立与效力
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设立,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虽然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仍然是遗嘱的一种有效形式)。
遗嘱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四、遗产的分配原则
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特殊情况: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综上所述,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遗嘱的设立与效力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等多个方面,旨在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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