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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管辖权是否可以约定?

时间:2024-08-27 15:29:46 来源: 作者:

   工程款纠纷管辖权是否可以约定,是一个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重要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法律解答:

  一、工程款纠纷管辖权是否可以约定

  工程款纠纷管辖权可以约定,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一条款明确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协议管辖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特别规定了专属管辖的情形,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涉及不动产建造则可能适用专属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等。如果工程款纠纷属于上述专属管辖的范围,则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工程款纠纷的级别管辖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但当事人协议管辖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

  以机电安装工程为例,虽然机电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与安装工程相关的纠纷都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适用专属管辖。法院会根据合同内容、工程性质、承包单位资质等因素综合判断。

  例如,某案例中集团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后集团公司将消防及空调工程分包给建设公司,并约定争议由某非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公司因工程款纠纷起诉至工程所在地法院,集团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与整个工程项目关联性高,应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故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结论

  工程款纠纷管辖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应明确具体,避免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

  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管辖条款的合理性,避免后续纠纷中因管辖问题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

  综上所述,工程款纠纷管辖权可以约定,但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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