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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责任归属谁?债务清偿有章可循!

时间:2023-11-14 14:56:56 来源: 作者:

   一、公司不幸破产,还有欠款未清,此时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1.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所有债权人承担债务。根据《公司法》,公司与股东、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主体,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已经完成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有限公司的债务或破产发生时,股东或高管人员不需要个人偿还债务。
 
  2.然而,如果股东或高管人员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或者他们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等,这些情况下他们需要承担责任。严格来说,如果他们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那么他们需要用自己的私人财产来偿还债务,这是担保责任的体现。
 
  3.如果股东或高管人员从公司转移资金,他们只需要把公司的钱还给公司。这些资金本来就应该属于公司,而非私人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把公司的资金归还给公司,以避免任何可能的误解或混淆。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所有债权人承担债务。股东和高管人员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个人偿还公司的债务。然而,如果他们提供了担保或者从公司转移资金等行为,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破产程序的规定,我们应该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其债权。对于公司的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在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如果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那么一般债权人将按照比例受偿。如果偿还债务后还有剩余,那么全体股东将按照他们的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分配。从公告之日起,45日后未登记的债权将不再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们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们将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申请破产后欠款怎么办
 
  公司破产,犹如生命之凋零,终究无法回避。清偿债务,如同落叶归根,仍需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在宣告破产后,公司应按部就班地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示,如同秋叶飘零前告知大树的告别。债权人此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申报债权,抓住最后的机会。
 
  然而,人生总有遗憾,债权人若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也并非无处寻求救赎。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前,他们仍有机会进行补充申报,但遗憾的是,这并不能弥补之前的分配。
 
  至于破产财产如何清偿,这便如同生命的离别,总有先后,有轻重。首先,必须支付破产过程中产生的破产费用以及共同利益债务,这如同生前的礼尚往来,不可辜负。其次,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抚恤费用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这些是生活的基石,必须优先支付。再者,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税费等,这些是生活的保障,不可或缺。最后,才是普通的破产债权,如同落叶归根后,大地最后的慰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犹如一颗明亮的灯塔,照亮了公司法制的迷雾。它清楚地表明,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债务,则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宛如一位英勇的战士,以无畏的姿态承担着保卫家园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们,他们如同守护家园的勇士,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作为武器,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他们的行动犹如一场默契的舞蹈,步伐整齐划一,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而努力。
 
  在这条法规的背后,我们看到了一个鲜明的道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同时也有责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而股东们,他们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作为支撑,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所阐述的核心内容,它用准确的语法和汉字,清晰的逻辑和生动的比喻,为我们揭示了公司法制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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