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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权益保护实务:重点是欠付工程款

时间:2023-11-22 15:24:06 来源: 作者:

   实际施工人如何行使诉权保护自身权益

 
  实际施工人是指那些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中,承担工程建造任务的一方,他们往往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成为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主要是因为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他们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其次,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虽然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考虑到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相对性已经弱化。因此,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可以视不同情况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这符合我国民法基本理论,也符合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为了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这样可以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最后,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价款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应当允许他们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并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同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方便案件审理。发包人则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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