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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股东借款与普通债权人的先后顺序

时间:2023-11-23 13:58:07 来源: 作者:

   在破产清算中,对于股东借款和普通债权人的赔偿顺序,公司破产清算偿还顺序是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的。

 
  首先,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会依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第一步,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二步,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三步,普通破产债权,这包括股权质押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那么会按照比例分配。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是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因此,在破产清算时,股权质押的清偿顺序是属于普通债权一类的,应该在第三步进行清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债权人需要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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