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相关资讯 > 行业新闻
破产重整期间资产处置全解与债权人权益保障
时间:2025-01-10 17:22:13 来源: 作者:
破产重整期间资产处置全解与债权人权益保障
一、引言
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面临破产边缘时,破产重整成为了一种可能使企业重获新生的法律手段。然而,在破产重整期间,资产的如何妥善处置,以及债权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是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破产重整期间资产如何处置
(一)法律依据与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破产重整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在破产重整期间,资产的处置需遵循以下程序:首先,需对特定资产进行全面且准确的价值评定,并前瞻性地考量其对重整计划整体的影响力及效能。在此基础上,相关资产的处置事宜需在法院主导并由受托管理人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展开,以确保各项操作的公平、公正以及合规性。通常情况下,资产的处置途径主要包括公开拍卖或私下变卖等方式。在整个处置流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债权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确保所确定的资产处置价格具有合理性与公允性。
(二)资产处置的具体要求
符合重整计划
资产的处分必须完全符合破产重整计划所设定的各项要求。重整计划是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内容。资产的处置必须紧密围绕重整计划的目标进行,以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以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为最终目标。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资产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意味着资产处置的信息必须向所有债权人公开,处置过程必须接受债权人的监督,处置结果必须确保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对待。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资产被低价贱卖,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与法院的监督
在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法院将对处置行为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人需将资产处置方案报法院批准,并在处置过程中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这种双重监督机制可以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特殊情况处理
在破产重整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或复杂问题,如关联交易、资产价值难以评估等。对于这些情况,管理人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操作。例如,若涉及关联交易,还需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审批程序,以避免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与表决权
在破产重整期间,设立债权人会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对重整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有权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等重要事务,确保重整计划符合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债权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对重整计划产生影响。
担保权人的权益保障
在破产重整期间,对于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其权益也需要得到特别保障。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以避免担保权人过度处置财产影响债权人整体利益。然而,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前,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向担保权人就该特定财产在重整期间继续留用提供的担保取得担保权人的同意。如果担保权人不同意继续留用,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将该特定财产变价后清偿债务。
反对重整计划的债权人权益保障
对于反对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其权益同样需要得到保障。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如果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如果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如担保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等),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对于反对重整计划的债权人,法院将依法进行公平清偿。
三、破产重组债权人如何办理
(一)申报债权
在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愿、参与重整计划表决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重要平台。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三)表决重整计划
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内容。债权人需根据债权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组,如普通债权组、有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等,并对指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债权人还需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债权人会议也有权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结论
破产重整期间资产的处置与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通过严格依法进行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人与法院的监督,以及保障债权人的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等权益,可以有效地推动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为企业重获新生创造条件。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资讯
浩云动态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2023-11-27
一般请律师打官司要多少钱?2024-10-25
遗产继承纷争:案例剖析与法律启示2024-10-24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遗产继承权解析2024-08-06
工程合同纠纷法律解析案例:工程完工后对方以质量为由不付款2024-08-06
浩云律所助力企业破茧重生:成功代理广告企业破产清算案2024-08-06
破产清算企业也有回旋余地?浩云律师助当事人成功破产重整保住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