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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人责任义务与破产管理人诉讼费用承担新规解析

时间:2025-04-07 11:16:02 来源: 作者:

   破产法人责任义务与破产管理人诉讼费用承担新规解析

  破产法人责任义务新规深度解读

  一、破产法人的责任与义务

  企业破产时,法定代表人(破产法人)需承担多重责任与义务,其核心在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保障破产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24年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破产法人的责任义务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配合破产程序义务

  破产法人需全面配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包括提供企业财务账簿、资产清单、债权债务关系等核心资料。若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将面临《企业破产法》第127条规定的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可构成妨碍清算罪,承担刑事责任。例如,2024年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因隐匿关键财务凭证,被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

  债务清偿责任

  破产法人的债务清偿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形判定:

  出资瑕疵责任:若法定代表人同时为股东且未履行足额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公司法》第28条)。

  人格混同责任: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抽逃出资等行为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九民纪要》第11条)。

  担保责任:若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需依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清偿责任。

  从业限制与信用惩戒

  破产法人因过错导致企业破产的,法院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5条,在3-5年内限制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同时,其个人信用记录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贷、出行、高消费等领域受到限制。

  二、破产管理人诉讼费用的承担规则

  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的费用承担需遵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与《企业破产法》的协同规定,具体规则如下:

  诉讼费用预交与承担

  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时,需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但破产程序具有特殊性:

  破产费用优先支付:若诉讼结果确认由破产企业承担责任,相关费用纳入破产费用范畴,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如《企业破产法》第41条)。

  责任方承担:若诉讼结果认定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则费用由该方支付。例如,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时,若股东败诉,诉讼费用由股东承担。

  特殊情形下的费用处理

  部分胜诉情形: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

  破产财产不足情形: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如《企业破产法》第43条)。

  实务操作要点

  费用列支规范:管理人需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明确诉讼费用的列支范围,确保费用支出透明合规。

  证据保全:管理人应妥善保存诉讼费用票据、缴费凭证等材料,作为费用核算与审计的依据。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破产法人层面

  破产前应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因隐瞒、虚报重要信息导致刑事责任。

  存在出资瑕疵或人格混同风险的法定代表人,应提前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剥离等方式降低法律风险。

  破产管理人层面

  提起诉讼前需充分评估胜诉可能性,避免因败诉导致费用无法追偿。

  诉讼过程中应与法院、对方当事人保持沟通,争取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降低诉讼成本。

  债权人层面

  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支出,要求管理人定期披露诉讼费用使用情况。

  若发现管理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虚增费用等行为,可依法申请更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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