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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破产的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有哪些变化?

时间:2025-04-16 17:33:31 来源: 作者:

   申请企业破产的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遵循明确规定,近年来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司法实践和配套制度有所完善。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职工债权

  具体内容: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优先性: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具有最高优先级,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第二顺序: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

  具体内容:包括破产企业欠缴的除第一顺序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清偿规则:在职工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具体内容:包括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清偿规则:在第二顺序债权得到清偿后,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二、特殊优先权的补充规定

  除上述法定清偿顺序外,法律还规定了特殊优先权,包括:

  别除权

  具体内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优先性:别除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体现了对担保物权的保护。

  取回权

  具体内容:权利人可依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原物。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权保留买卖、委托保管等情形。

  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债权

  具体内容:如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优先性:在特定条件下,这些债权可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三、清偿顺序的司法实践与配套制度

  司法实践中的细化规则

  职工债权范围: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具体范围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需符合法定缴纳条件,管理人应审查其合法性。

  普通破产债权:需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经管理人确认后纳入清偿范围。

  配套制度的完善

  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审查债权、制定分配方案等,确保清偿顺序的严格执行。

  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制定的分配方案进行表决,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追回财产用于清偿。

  四、清偿顺序的稳定性与未来展望

  清偿顺序的稳定性

  法律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清偿顺序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体现了法律制度的稳定性。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清偿顺序的具体适用进行细化,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未来展望

  制度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法制度将不断完善,如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跨境破产规则的建立等。

  国际接轨:我国破产法制度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提升破产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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