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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成本解析与注销后应收款追讨指南
时间:2025-04-22 10:17:34 来源: 作者:
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成本解析与注销后应收款追讨指南
股东解散公司诉讼费如何计算?
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那么,股东解散公司的诉讼费是如何计算的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诉讼费主要依据案件性质及标的额大小来确定。如果案件涉及到财产分割,案件受理费将按照分段累计交纳的方式计算。具体来说,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以此类推,直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如果公司解散案件被视作破产案件,那么申请费将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费的具体数额还需根据法院的实际规定进行交纳,且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因此,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前,股东应充分了解相关诉讼费用标准,合理预测诉讼成本。
公司注销后还有应收款怎么起诉?
公司注销后,若仍有应收款未收回,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若公司在注销前未依法清算或清算不彻底,导致仍有应收款未收回,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该公司的清算责任人(如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
在提起诉讼前,债权人应积极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如合同、往来函件、银行流水等,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同时,债权人还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以免因时效问题而丧失胜诉权。
若公司在注销时已经依法清算并承诺无债权或已全部结算完成,但债权人后来发现仍有应收款未收回,且该应收款在公司清算时未被纳入清算范围,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公司注销登记或要求清算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但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公司清算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应收款未被纳入清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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