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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法院判无罪释放,能否获得国家补偿?
时间:2025-04-22 16:26:04 来源: 作者:
检察院批捕法院判无罪释放,能否获得国家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并释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是否有权获得国家补偿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一、国家补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如果公民被错误逮捕并最终被判无罪释放,那么该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
同样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此情形下,由于检察院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因此检察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方式与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这意味着,被错误逮捕并无罪释放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而赔偿金的计算则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赔偿金的数额将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当事人被错误羁押的天数来计算。
四、申请国家补偿的流程
提出赔偿请求:被错误逮捕并无罪释放的公民,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复议或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结语
检察院批捕后法院判无罪释放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补偿。这是法律对公民人身权保护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在申请国家补偿时,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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