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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分割难题:婚内自建房能否继续居住?

时间:2024-03-18 11:03:30 来源: 作者:

   黄女士结婚后,在一次出行中不幸出了车祸,导致身体落下残疾。后来她与丈夫也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前些日子黄女士提出离婚,丈夫同意,但在财产分割上没有达成一致,两人婚内有套三层的自建房,没有办证,一层用于出租,二三层是自用。

 
  丈夫想要这套房子,但没钱补偿她,就让黄女士搬走,但黄女士没房子可住,而且她也行走不便,她想问离婚后还可以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吗?
 
  本案的情况在实践中也常有发生,在离婚纠纷中有些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但因住房困难或者收入较低而无法轻易解除婚姻关系。而我国民法典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弱者的利益,比如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住房的处理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妇女给予适当倾斜照顾。
 
  本案中这套自建房是黄女士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因为无法提供房子的权属证书,所以离婚时不宜进行分割,只能处理房子的使用权,为避免黄女士面临离婚后无处可住的困境,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居住权”规则,对这套自建房“分而不割”,黄女士可以主张在离婚后与丈夫各住一层,以更好地维护妇女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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