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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职工债权优先权的范围界定与清偿冲突化解

时间:2025-04-29 17:08:43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中职工债权优先权的范围界定与清偿冲突化解

  一、职工债权优先权的法定范围与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职工债权优先权的范围具有明确的法律边界:

  优先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基础法律关系:债权需基于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产生,劳务承包、民间借贷等非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纳入优先范围。

  债权类型限定

  工资类债权: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但需与劳动对价直接相关。

  社保类债权:仅限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划入统筹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普通债权。

  补偿金类债权: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但需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为限。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争议

  绩效奖金的优先权争议:若绩效奖金与职工的业绩考核直接挂钩,且企业已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则可能被认定为优先债权。

  住房公积金的清偿顺位: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债权可参照工资标准清偿,但需由管理人接管并公示。

  垫付款的优先权认定:若职工为公司垫付的招投标费用、差旅费等系基于职务行为,且最终受益人为公司,则可能被认定为优先债权。

  二、职工债权与抵押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冲突与化解路径

  破产清算中,职工债权优先权与其他债权的冲突集中体现为以下两类:

  职工债权与抵押债权的清偿顺位争议

  法律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债权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优先权仅限于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司法实践:若抵押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剩余部分需与其他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不得占用职工债权的清偿份额。

  职工债权与普通债权的比例分配规则

  全额清偿条件:若破产财产足以清偿同一顺位债权,则职工债权可全额受偿。

  比例清偿规则: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位债权,则按债权金额比例分配。

  三、职工债权优先权的程序保障与争议解决机制

  债权申报与审查程序

  申报期限:职工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

  管理人审查标准:管理人需核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金额,必要时可要求职工补充提供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材料。

  异议处理与诉讼救济

  异议程序:若职工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金额或性质有异议,可在收到债权审查结论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诉讼时效:职工债权确认之诉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自职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破产程序中的特殊保护

  生活费预支制度:若职工因破产清算导致生活困难,可向管理人申请预支部分工资债权,预支金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六个月。

  破产企业高管工资的限缩规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出部分纳入普通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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