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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款追讨时效与清算程序全解析——从诉讼时效到债权债务清理的法律指南

时间:2025-05-13 16:53:48 来源: 作者:

   企业欠款追讨时效与清算程序全解析

  ——从诉讼时效到债权债务清理的法律指南

  一、企业欠款的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约定还款期限: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需给予合理宽限期。诉讼时效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中断事由:债权人通过催款函、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中止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丧失胜诉权:债权人仍可起诉,但债务人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自然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转为自然债务,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二、企业清算中的债权债务处理

  1. 清算程序的启动

  自愿清算: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如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强制清算: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清算组怠于履行职责的,债权人或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2. 债权申报与确认

  通知与公告: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确认: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

  3. 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报酬、公告费、诉讼费等。

  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税款:公司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普通债权:包括供应商货款、借款等。

  剩余财产分配:清偿完毕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4. 破产清算的衔接

  资不抵债的处理:若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职工债权;

  税款;

  普通债权。

  破产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公司登记。

  5. 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忠实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参与清算的权利保护

  1. 债权申报与异议权

  债权人可在申报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

  清算组对异议不予确认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 监督权

  债权人可监督清算组的财产调查、债权债务清理及分配行为。

  发现清算组存在违法行为时,可向法院申请更换清算组成员。

  3.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在公司财产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后,债权人可按比例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4. 破产申请权

  若发现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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