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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抵押物释放的法定条件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05-20 09:47:49 来源: 作者:

   破产重整中抵押物释放的法定条件与实务操作

  一、抵押物释放的立法基础与核心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应当暂停行使。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避免因个别清偿导致企业重整价值减损。然而,抵押物释放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在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平衡企业重整需求与债权人利益。

  2025年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五)进一步明确,抵押物释放需满足以下条件:

  重整计划草案已获批准: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抵押物释放需与重整计划执行方案挂钩;

  抵押物非企业核心经营资产:若抵押物为企业维持运营所必需(如生产线、核心房产),则不得随意释放;

  替代担保或清偿方案可行:债务人需提供替代担保(如保证金、其他财产质押)或直接清偿部分债务。

  二、抵押物释放的法定条件解析

  1. 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重整计划草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裁定批准。草案中需明确抵押物释放的时间节点、替代担保措施及债权人利益保障方案。例如,在某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中,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登记后,由重整方提供1.2倍价值的在建工程作为替代担保,并承诺在重整成功后优先清偿抵押债权。

  2. 抵押物非核心经营资产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维度判断抵押物是否为核心资产:

  功能必要性:抵押物是否直接用于企业主营业务(如制造业的生产设备);

  变现难度:抵押物是否易于分割处置且不影响整体资产价值;

  替代可能性:是否存在其他资产可替代抵押物功能。

  3. 替代担保或清偿方案的合理性

  替代担保需满足以下要求:

  价值相当性:替代担保物的价值不得低于原抵押物价值;

  可执行性:替代担保物需具备快速变现能力;

  优先受偿权保障:抵押权人在替代担保物上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弱化。

  三、实务操作中的关键问题

  1. 抵押权人同意释放的程序要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五)第十二条,抵押权人同意释放抵押物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明确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有)。例如,在某制造业企业重整案中,抵押权人同意释放部分机器设备,但要求保留对核心生产线的抵押权,法院最终裁定仅释放非核心设备。

  2. 抵押物释放后的资金监管

  若抵押物释放后转化为现金资产,管理人需设立专项账户监管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用于重整计划执行。例如,在某商业地产重整案中,抵押物变价款被纳入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程款及职工债权,法院定期审查资金流向。

  3. 抵押权人利益受损的救济途径

  若抵押物释放后企业重整失败,抵押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主张对抵押物变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在某科技企业重整案中,因重整方资金链断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变价款后,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四、典型案例分析

  在某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中,债务人以其核心地块设定抵押,但该地块为项目复建所必需。法院经审查认为:

  抵押物系企业重整核心资产,释放将导致项目停滞;

  债务人提出以未抵押的商业用房及在建工程作为替代担保,价值评估为抵押债权的1.3倍;

  重整计划草案明确: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不变,且在项目销售回款中优先分配。

  最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抵押物未予释放,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通过替代担保及回款分配机制得到保障。

  五、实务启示

  强化重整计划的前瞻性设计:债务人应在重整计划中明确抵押物释放的替代方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重整失败。

  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抵押物释放需兼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企业重整需求及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

  完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应严格审查抵押物释放的必要性、替代担保的充分性及重整计划的可行性,防止抵押权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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