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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金有限制吗?权益保护需谨慎考虑

时间:2024-03-26 16:46:18 来源: 作者:

   在当今社会,合同已成为民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更是保障合同得以履行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我国《中华人民***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一方发生违约时需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然而,这种约定自由并非毫无限制。日益增长的法律实践中,关于违约金数额的争议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过高的违约金约定,成为法院审理的热点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针对违约金的规定,既体现了对自由约定权的尊重,又注重了对合同公平性的保护。该条款指出,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调高;反之,如果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则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适当减少。这一规定,既避免了因违约金数额设置不当给合同一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又维持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特别地,最高法院的裁判进一步明确了关于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特别指出在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给付之债务中,不能仅以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上限作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唯一标准。如龙盛石灰石矿和天盾水泥公司案例中,一、二审法院分别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调整,体现了法院对合同公平性的审慎把握。这不仅减轻了违约方的经济负担,更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判例的参考。

  面对每日违约金5%这样的高额违约金约定,无疑会引发法律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判,如此过高的违约金约定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让我们铭记,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原则,违约金的设定亦应恰当合适,既能有效地约束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又不应对任何一方形成不公平的压力和负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合同法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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