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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构成要件与破产申请材料及手续详解
时间:2025-05-21 17:41:32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构成要件与破产申请材料及手续详解
一、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管理人撤销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恶意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管理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实施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
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时间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实施的有害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存在特定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可请求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存在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无偿转让财产的受让人: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受让人因该行为获得财产利益,管理人可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以不合理价格交易的相对方: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财产的,交易相对方因该行为获得不当利益,可能面临交易被撤销的风险。
诉讼费承担的具体情形
债权人申请破产情形:若破产程序因债权人申请启动,诉讼费通常由破产财产承担,体现公平原则。
债务人申请破产情形:若债务人申请时已资不抵债,诉讼费由破产财产支付;若申请时未出现资不抵债,则由债务人承担。
对债权人与股东的启示
债权人:需及时申报债权,避免因补充申报承担额外费用;合理评估诉讼风险,避免滥用诉讼权利。
股东: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避免因未履职导致承担侵权责任;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二、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法律框架与实务操作
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需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遵循便于诉讼与统一裁判标准原则。
管辖确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住所地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不明确则以注册地为准。
多被告情形下的管辖确定
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当存在多个被告且住所地不同时,原告可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便于当事人诉讼。
合同约定管辖的效力
合法约定优先适用:若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则优先适用约定管辖,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结语
破产债权纠纷诉讼费承担规则与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权的明确,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债权人需根据诉讼结果与破产财产状况合理预判费用承担,股东则需准确识别管辖法院以保障诉讼权益。法律程序的严谨性要求当事人充分理解法律规定,避免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唯有依法行事,方能在复杂商事活动中实现风险可控与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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