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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财产权利边界与保护实务指南

时间:2025-05-29 09:33:49 来源: 作者:

   破产重整期间财产权利边界与保护实务指南

  ——解析债务人、债权人、战略投资者三方权益博弈

  破产重整作为企业拯救的核心程序,其本质是对债务人财产权利的重新配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3条至第89条,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处于“特别保护状态”,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行使均需遵循法定边界。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及战略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揭示财产权利行使的合规路径与风险防范要点。

  一、债务人财产管理权:从绝对控制到有限行使

  自主经营权的法律边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3条,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需注意:

  重大决策需审批:涉及资产处置、借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或法院许可;

  信息披露义务:债务人需定期向管理人报告经营状况,包括合同签订、资金往来等核心信息。

  财产处分权的限制

  债务人不得擅自处分核心资产,包括:

  土地、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超过重整企业资产总额5%的非经营性资产。

  例外情形:经法院批准的资产置换或引入战略投资者所需的资产转让。

  二、债权人财产权益的保障机制

  债权申报与审查规则

  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未申报者不得参与重整计划表决。管理人审查债权时,需重点核查:

  债权真实性(如合同、判决文书等证据);

  债权性质(优先债、普通债、劣后债);

  债权金额(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财产担保权的特别保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担保权暂停行使的例外情形:

  担保物可能毁损、灭失;

  担保物价值明显减少;

  债务人未提供等值担保。

  实务中,法院通常要求债务人提供替代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以保障担保债权人利益。

  三、战略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协议的核心条款设计

  战略投资者需重点关注:

  投资对价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债权转股权、资产置换等;

  经营控制权分配:董事会席位、高管任命权、重大决策权;

  风险兜底条款:未披露债务责任承担、或有负债补偿机制。

  反稀释条款的合法性边界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协议常设置反稀释条款,但需符合:

  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不得违反《企业破产法》关于公平清偿的原则;

  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四、实务指南:财产权利冲突解决路径

  管理人监督权的行使

  管理人职责包括:

  审查债务人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召集债权人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对违法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

  典型案例:某重整企业未经批准低价转让资产,管理人起诉要求撤销交易,法院支持管理人主张。

  债权人委员会的制衡作用

  债权人委员会可:

  监督债务人财产管理;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数据显示,设有债权人委员会的重整案件,债权人权益实现率平均提高15%。

  五、最新司法动态:财产权利保护的强化趋势

  2025年《破产审判纪要》新规

  明确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处分需经“双重审查”(管理人初审+法院复核);

  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重大资产处置进行价值评估;

  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穿透式审查,防止利益输送。

  刑事责任追责机制

  对于债务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结语:权利平衡与重整价值的实现

  破产重整的本质是“在司法保护下实现企业再生”,财产权利的配置需兼顾效率与公平。债务人需恪守诚信义务,债权人应理性参与程序,战略投资者则需平衡风险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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