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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存欺诈,当庭宣判获赔偿

时间:2021-03-30 15:03:34 来源: 作者:

        员工持股,可以使员工兼具公司的劳动者与所有者双重角色,既可以使员工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又可以可以实现劳动者与所有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挖掘公司内部成长的原动力,提高公司自身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这本来是一项可以实现员工和公司双赢的措施,但是很多投资者发现,这项制度现在却被很多用心不良的公司滥用而极大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比如近期浩云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员工持股纠纷。

 
         2017年,康得新股份公司(甲方)与徐(乙方)签订一份《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之认购协议》,约定,乙方出资持有甲方股票,持股收益根据信托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按照实际变现所得的财产净值清算,甲方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员工持股计划合法有效,甲方保证乙方支付的认购资金全额用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不能挪作他用等等。2019年7月5日,康得新股份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康得新市值缩水821亿,徐面临着本金无法兑付的局面。
 
        浩云律所于丽律所代理案件后,在了解案情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于丽律师认为:在康得新股份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7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处罚字(2020)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71号】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康得新股份公司在签订持股协议的过程中,其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不仅存在虚假记载,而且向徐隐瞒了其财务造假行为,使徐基于上述虚假记载的相关年度报告内容而对其股票价值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导致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康得新股份公司签订《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之认购协议书》并支付申购款而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康得新股份公司的行为对徐构成欺诈,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撤销合同,康得新股份公司应当返还本金及承担利息损失的赔偿。
 
        该案件在庭审过程中,虽然对方做出了“并没有对原告作出任何保本投资及应退还本金的承诺”、“处罚公告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及欺诈行为”等抗辩,但是经过于丽律师对于案件的分析说理后,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当庭做出宣判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员工持股计划是员工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应当紧紧围绕上市公司内在价值而展开,要根据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尤其是盈利能力而实施。如果违背该项制度的初衷,不做任何研究和分析,甚至不惜通过欺诈来获得资金,到最后只能落个身败名裂的下场。同时在此也提醒各位投资者,不要存在比如“公司不会坑自己人吧?”“大家都买了,我也跟着买吧”的逻辑思想,投资之间须做好调查与准备,同时一旦发现受骗应立即咨询专业人士第一时间实施减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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