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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方取消工程量,承包方如何依法索赔?
时间:2025-06-06 15:33:10 来源: 作者:
甲方单方取消工程量,承包方如何依法索赔?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甲方单方取消部分工程量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类行为可能涉及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的复合法律问题。《民法典》第804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0条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构建的规则体系,为承包方索赔提供了明确路径。本文结合2024年最新判例,系统解析工程量取消后的索赔策略。
一、法律性质的双重认定
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804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某商业综合体案中,甲方取消外立面幕墙工程,法院认定属合同变更,判决按实际损失补偿承包方。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擅自取消已确认工程量的行为,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1)未经承包方同意;
(2)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3)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某医院迁建工程案中,甲方擅自取消智能化系统,法院认定构成违约,判决支付合同价款15%的违约金。
情势变更的例外适用
对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等客观原因取消工程,可适用《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
(1)不可预见性:变更事由发生于合同成立后;
(2)不可归责性:非因当事人过错导致;
(3)显失公平:继续履行将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某地铁上盖物业案中,因政府规划调整取消商业配套,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判决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二、索赔范围的实务计算
直接损失的取费规则
(1)已完工程保护费:按实际投入的防护措施计价;
(2)材料设备处置费:对专用材料,按采购价50%-80%补偿;
(3)人员遣散费: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某数据中心案中,法院判决甲方补偿承包方已到场的专用服务器设备处置费120万元。
预期利润的司法认定
对固定总价合同,按取消部分工程量占比计算预期利润:
(1)利润率参考:行业平均利润率5%-8%;
(2)让利条款扣除:对下浮让利合同,需扣除让利部分;
(3)管理费调整:对取消专业工程,扣除相应管理费比例。
某办公楼案中,法院按审计确定的6.5%利润率,判决补偿预期利润85万元。
措施费的分摊规则
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按"受益原则"分摊:
(1)已使用部分:由承包方承担;
(2)未使用部分:按取消工程量占比由发包方承担。
某物流园区案中,法院判决甲方承担未使用部分的塔吊进出场费35万元。
三、索赔程序的合规操作
异议通知的时效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0.4条,承包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取消事项后28日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认可变更。某厂房工程案中,承包方因逾期提出异议,法院驳回大部分索赔请求。
签证文件的制作要点
有效的签证文件需包含:
(1)时间地点:明确取消事项发生时间、施工部位;
(2)损失清单:分项列明直接损失、预期利润、措施费;
(3)计算依据:附定额标准、市场询价记录、劳动合同等。
某住宅项目案中,法院因签证文件无具体计算依据,仅支持部分索赔请求。
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
对争议较大的索赔项目,可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
(1)鉴定范围:限于技术性、专业性争议事项;
(2)鉴定材料:需经双方质证;
(3)异议期限:对鉴定初稿,需在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某文化中心案中,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将预期利润率从5%调整为7.2%,增加索赔金额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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