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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全解析:谁该为欠款负责?

时间:2025-06-06 13:59:56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全解析:谁该为欠款负责?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清偿是债权人最核心的关切。《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构建的“四层清偿体系”,明确了不同债权的受偿顺序,而《民法典》第70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则进一步界定了债务承担主体。本文结合2024年最新判例,系统梳理破产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则。

  一、债务承担主体的法定范围

  债务人企业的直接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财产包括:

  (1)宣告破产时的全部财产;

  (2)破产宣告后至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他人占有但应归属债务人的财产。

  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法院将破产受理后收回的应收账款、设备残值等纳入破产财产,清偿率提升12%。

  股东的有限责任例外

  若股东存在滥用权利行为,可适用《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规则:

  (1)资本显著不足:实缴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2)人格混同:财产、业务、人员高度混同;

  (3)过度支配:股东操纵决策损害债权人利益。

  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明确,对恶意减损破产财产的行为,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1)无偿转让财产;

  (2)虚构债务;

  (3)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某科技企业破产案中,实际控制人在破产前6个月低价转让专利,法院判决赔偿债权人损失。

  二、债务清偿的实务规则

  清偿顺序的刚性规则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确立“四层清偿体系”:

  (1)第一顺位: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第二顺位:职工债权;

  (3)第三顺位:社保费用、税收债权;

  (4)第四顺位:普通债权。

  某零售企业破产案中,法院优先清偿3200万元职工债权后,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给税务机关和普通债权人。

  特殊债权的优先保护

  (1)购房人债权:对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给予超级优先权;

  (2)建设工程款:对折价、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担保债权: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让渡于共益债务。

  某房地产破产案中,法院认定15户购房人债权优先于建设工程款,体现生存权优先原则。

  未申报债权的处理规则

  对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采用“补充申报+最后分配”机制:

  (1)申报期: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3个月至1年;

  (2)补充申报:需承担额外审查费用;

  (3)最后分配: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可获清偿。

  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债权人因逾期申报债权,承担了8万元额外审查费用。

  三、债权人维权实务策略

  债权申报的注意事项

  (1)证据准备:合同、转账记录、对账单等12类核心证据;

  (2)金额计算:需扣除已受偿部分;

  (3)异议处理:对管理人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某担保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因未提供担保合同原件,导致5000万元债权被否定。

  债权人会议的权利行使

  (1)表决权:对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需到会人数过半数且债权总额过半数通过;

  (2)监督权:可申请法院更换存在利益冲突的管理人;

  (3)提案权:可就特定事项提出特别议案。

  某化工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行使提案权,将职工债权清偿率从35%提升至52%。

  衍生诉讼的救济渠道

  (1)撤销权诉讼:对破产前6个月内的不当交易,可申请法院撤销;

  (2)取回权诉讼:对他人占有的破产财产,可主张取回;

  (3)别除权诉讼:对担保财产,可主张优先受偿。

  某银行通过行使别除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1.2亿元,清偿率达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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