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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能否在破产拍卖中直接以物抵债?——法律视角下的优先权实现路径
时间:2025-06-08 10:04:22 来源: 作者:
抵押权人能否在破产拍卖中直接以物抵债?——法律视角下的优先权实现路径
在破产财产处置环节,抵押权人作为优先债权人,其权益实现方式直接影响破产程序效率与债权人利益平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抵押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实务中关于“以物抵债”的合法性争议从未间断。本文结合《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判例,系统解析抵押权人权利实现路径。
一、抵押权人权利实现的法定模式
拍卖变价:原则性规定与例外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抵押财产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拍卖实现价值最大化。但以下情形可突破拍卖程序:
双方合意抵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可直接过户。
流拍后的抵债申请:经三次拍卖仍流拍的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申请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抵债。
变价款的分配规则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限于担保债权数额,超出部分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例如,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抵押权人债权本金5000万元,抵押物拍卖价6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优先受偿,剩余1000万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二、以物抵债的合法性边界
程序要件:法院裁定与债权人会议决议
以物抵债需同时满足: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变价方案
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
在“某机械制造公司破产案”中,抵押权人未获债权人会议同意迳行抵债,被法院认定为程序违法,裁定撤销抵债行为。
实体要件:价值相当与权利洁净
抵押物价值需与债权数额基本相当,且不存在以下瑕疵:
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
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
抵押物附有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三、实务中的风险防控策略
抵押权人的预防性措施
设立监管账户:要求抵押人将租金等经营收入纳入专项监管,防止财产流失。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破产前申请强制执行可中断破产时效。
管理人的审查义务
管理人需对以物抵债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重点核查:
抵押权设立的合法性(如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公允性
抵债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四、权利救济的司法路径
对违法抵债的撤销权行使
其他债权人发现抵债行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欺诈情形,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申请法院撤销。
抵押权落空的补救措施
当抵押物灭失或价值显著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390条主张:
要求抵押人提供等值担保
提前行使抵押权
就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结语:权利实现与破产效率的平衡艺术
抵押权人以物抵债权利的行使,本质是物权优先性与破产程序公平性的博弈。立法既需保障抵押权人快速实现债权,又要防止个别清偿损害破产法宗旨。对抵押权人而言,应强化事前风险防控;对管理人而言,需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对司法机关而言,须通过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唯有如此,方能实现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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