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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能否在破产拍卖中直接以物抵债?——法律视角下的优先权实现路径

时间:2025-06-08 10:04:22 来源: 作者:

   抵押权人能否在破产拍卖中直接以物抵债?——法律视角下的优先权实现路径

  在破产财产处置环节,抵押权人作为优先债权人,其权益实现方式直接影响破产程序效率与债权人利益平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抵押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实务中关于“以物抵债”的合法性争议从未间断。本文结合《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判例,系统解析抵押权人权利实现路径。

  一、抵押权人权利实现的法定模式

  拍卖变价:原则性规定与例外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抵押财产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拍卖实现价值最大化。但以下情形可突破拍卖程序:

  双方合意抵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可直接过户。

  流拍后的抵债申请:经三次拍卖仍流拍的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申请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抵债。

  变价款的分配规则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限于担保债权数额,超出部分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例如,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抵押权人债权本金5000万元,抵押物拍卖价6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优先受偿,剩余1000万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二、以物抵债的合法性边界

  程序要件:法院裁定与债权人会议决议

  以物抵债需同时满足: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变价方案

  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

  在“某机械制造公司破产案”中,抵押权人未获债权人会议同意迳行抵债,被法院认定为程序违法,裁定撤销抵债行为。

  实体要件:价值相当与权利洁净

  抵押物价值需与债权数额基本相当,且不存在以下瑕疵:

  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

  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

  抵押物附有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三、实务中的风险防控策略

  抵押权人的预防性措施

  设立监管账户:要求抵押人将租金等经营收入纳入专项监管,防止财产流失。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破产前申请强制执行可中断破产时效。

  管理人的审查义务

  管理人需对以物抵债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重点核查:

  抵押权设立的合法性(如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公允性

  抵债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四、权利救济的司法路径

  对违法抵债的撤销权行使

  其他债权人发现抵债行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欺诈情形,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申请法院撤销。

  抵押权落空的补救措施

  当抵押物灭失或价值显著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390条主张:

  要求抵押人提供等值担保

  提前行使抵押权

  就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结语:权利实现与破产效率的平衡艺术

  抵押权人以物抵债权利的行使,本质是物权优先性与破产程序公平性的博弈。立法既需保障抵押权人快速实现债权,又要防止个别清偿损害破产法宗旨。对抵押权人而言,应强化事前风险防控;对管理人而言,需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对司法机关而言,须通过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唯有如此,方能实现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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