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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债权清偿顺序全解析
时间:2025-06-09 09:24:32 来源: 作者:
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债权清偿顺序全解析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对企业破产制度中的股东责任与债权清偿规则作出重大调整。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股东是否需要“赔钱”?企业借款能否优先受偿?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公平性。本文结合最新法律法规,从法律视角解读破产程序中的核心争议。
一、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穿透公司面纱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则上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新法新增“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明确三种情形下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若股东未实缴出资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法院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加速到期清偿债务。
人格混同:股东与公司财务、人员、业务高度混同(如“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债权人可主张刺破公司面纱。
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与经营风险明显失衡,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典型案例:某服装公司破产时,大股东将核心设备无偿转让至关联企业,法院依据《民法典》第83条判决关联方返还财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借款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分配遵循严格顺序:
优先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社保及税收债权。
普通债权:包括企业借款、应付账款等。
劣后债权:股东债权、行政罚款等。
关键争议:企业借款是否属于“普通债权”?
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且无担保,则与其他普通债权同顺序清偿,清偿率通常低于30%。
若借款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则依据《民法典》第394条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仅限于特定财产价值范围内。
新规动态:2025年最高法《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明确,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在破产程序中仍有效,但债权人需在债权申报时主动披露。
三、实务建议:债权人如何降低风险?
事前防范:要求股东提供连带担保,或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破产加速到期”条款。
事中监控: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股东出资实缴情况,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事后救济:在破产程序中,优先申报职工债权或税收债权(如有),或通过债权人会议主张撤销股东不当减资行为。
结语
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诚信义务,但破产债权清偿仍以“保护弱势群体”为首要原则。债权人需转变思维,从“事后追偿”转向“事前风控”,方能在市场波动中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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