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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时股东责任全解析: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
时间:2025-06-09 10:25:35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时股东责任全解析: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
公司破产时,股东责任边界常引发争议。实务中,既有股东以“有限责任”为由全身而退的案例,也有因滥用权利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本文结合《公司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厘清股东责任的法律规则。
一、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定边界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已实缴出资的,原则上不承担额外责任。
特殊情形: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范围内补充清偿。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发起人需对彼此出资连带担责。
股票质押、股份转让等行为不影响责任承担。
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破产时,大股东通过虚构债务抽逃出资500万元,法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判决该股东在5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连带责任的例外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23条,股东滥用权利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
人格混同:股东与公司财务、人员、业务高度混同(如“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过度支配与控制:股东操纵公司决策,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恶意转移资产)。
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注册资本与经营风险明显失衡,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新规动态:2025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新增规定,若股东利用“影子公司”逃避债务,多家公司需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实务建议:股东如何规避风险?
合规出资:
避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保留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
若认缴期限未到,谨慎选择“加速到期”条款。
保持独立人格:
避免与公司共用账户、人员,保留独立经营决策证据。
对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对债权人主张:
若被诉承担连带责任,积极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如年度审计报告)。
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要求滥用权利的股东赔偿公司损失。
结语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法律通过“人格否认”制度防止权利滥用。股东需在合规框架内行使权利,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有限责任”变“无限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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