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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追责股东的司法管辖:法律规则与实务指南
时间:2025-06-11 16:52:47 来源: 作者:
债权人追责股东的司法管辖:法律规则与实务指南
一、地域管辖的确定规则
被告住所地原则的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股东为自然人时:
经常居住地:需提供连续居住满1年的证明
户籍地优先:无经常居住地的以户籍地为准
多被告情形:多个股东被告可任选其一住所地起诉
某债权人起诉北京、上海两地股东案中,法院认定上海为某股东经常居住地,裁定由上海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管辖的例外情形
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时,可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股东侵害公司权益:如关联交易、挪用资金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穿透公司面纱追责股东
某债权人通过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成功在标的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控股股东。
特殊地域管辖的突破性适用
合同履行地:对借款合同等双务合同可适用
财产所在地:对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侵权行为地:对侵权之债可适用
某金融机构通过主张侵权行为地管辖,在标的公司所在地法院成功起诉股东。
二、级别管辖的动态标准
基层法院管辖范围
普通股东责任纠纷
标的额在省级辖区标准以下
无涉外因素的
某债权人起诉股东出资纠纷案,标的额800万元,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责任纠纷
标的额超省级辖区标准
涉港澳台或外国股东
某跨境并购纠纷中,债权人起诉境外股东,由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专门法院管辖特例
金融法院:对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纠纷
海事法院:对海事债权相关股东纠纷
知识产权法院:对技术出资纠纷
某券商股东责任纠纷案,由上海金融法院专属管辖。
三、特殊情形的管辖创新
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股东协议管辖需满足:
书面形式:数据电文亦有效
关联性: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专属管辖优先:不得违反公司法等特别规定
某股东协议约定香港仲裁条款,被法院认定有效并驳回起诉。
应诉管辖的适用条件
当股东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时,视为接受管辖。某股东在答辩期内未提异议,法院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的攻防策略
异议期限:收到起诉状15日内提出
异议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将被驳回
救济程序:对裁定不服可上诉
某股东滥用管辖权异议被法院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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