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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清算注销:债权人权利行使与企业存续的法律边界

时间:2025-06-11 15:47:16 来源: 作者:

   破产和解与清算注销:债权人权利行使与企业存续的法律边界

  一、破产程序中的和解申请权解析

  债权人申请和解的法定路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债权人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提出和解申请。实务中需注意:

  主体资格: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0%以上的债权人联名

  程序要求:通过管理人或直接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效力范围: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对全体债权人有效

  某债权人联合体在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通过提交债务重组方案成功启动和解程序,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5%提升至28%。

  和解协议的核心条款设计

  债务清偿计划:分期偿还、债转股、资产抵债等组合方案

  经营恢复方案:引入战略投资者、业务重组计划

  监督机制: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履行

  某零售企业破产和解案中,通过"30%现金清偿+70%股权置换"方案,实现债权人、股东、管理层多方共赢。

  程序转换的特殊规则

  重整转和解:需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

  清算转和解:在宣告破产前均可申请

  跨境和解协调:通过《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协议》实现

  某跨国公司破产案中,通过香港法院认可的内地和解协议,实现全球资产统一处置。

  二、清算期间企业注销的法律障碍

  诉讼存续对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正在进行的诉讼:

  中止审理:待清算组接管后恢复

  变更主体:诉讼主体由公司变更为清算组

  财产保全:法院可查封公司剩余财产

  某贸易公司清算期间被诉合同纠纷,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待清算组确认债权后恢复诉讼。

  注销登记的法定要件

  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的财产分配方案

  公告证明:在指定媒体刊登清算公告

  税务清算:取得税务机关完税证明

  某建筑企业因未完成税务清算,被登记机关驳回注销申请。

  特殊情形的处理机制

  强制注销:对长期未清算的"僵尸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依职权注销

  司法清算衔接:对清算组不履职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刑事风险防范:清算义务人未履行职责可能构成《刑法》第162条的妨害清算罪

  某企业实控人因隐匿会计凭证被追究刑事责任,获刑1年6个月。

  三、典型场景的应对策略

  预重整与和解的衔接

  在申请破产前通过预重整程序达成和解意向,可大幅缩短程序周期。某上市公司采用"预重整+和解"模式,60日内完成债务重组。

  跨境诉讼的协调机制

  通过《海牙送达公约》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实现:

  境外诉讼材料公证认证

  跨境财产保全

  判决承认与执行

  某跨国并购纠纷中,中国法院承认新加坡仲裁裁决,保障境内资产处置。

  清算注销的税务筹划

  资产处置顺序:优先清偿欠税

  亏损结转:利用税前弥补亏损政策

  特殊税务处理:申请破产企业税收减免

  某化工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减免企业所得税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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