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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资不抵债,能否通过协商“翻盘”?法律途径与实务操作指南

时间:2025-06-16 13:35:11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资不抵债,能否通过协商“翻盘”?法律途径与实务操作指南

  “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时可以协商解决吗?”这一疑问背后,是困境企业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自救的迫切需求。据2025年最高法破产审判白皮书显示,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案件中,超30%的企业在程序启动前曾尝试协商和解,但成功率不足15%。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民法典》最新修订条款及2025年典型判例,从破产和解、预重整、债务重组三大协商路径,深度解析资不抵债企业的“自救法则”。

  一、法律规则解析:破产程序中的协商解决机制

  (一)破产和解:债务人的“司法保护伞”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债务人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核心规则包括:

  和解协议内容

  需明确债权清偿比例(不得低于模拟清算下的受偿率)、清偿期限、担保措施等。

  可约定“债务豁免”“分期偿还”“以物抵债”等灵活条款。

  债权人会议表决

  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二)预重整:庭外重组与司法程序的“无缝衔接”

  法律定位

  预重整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法院介入前达成的重组方案,法院受理后可快速批准。

  优势解析

  避免破产清算对商誉的冲击,保留企业运营价值。

  重组方案经法院批准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债务重组:市场化协商的“终极形态”

  重组方式

  债权转股权、第三方注资、资产剥离等。

  法律风险

  需防范“个别清偿”“偏袒性清偿”等无效行为。

  典型案例分析

  广东深圳案:资不抵债的制造企业通过预重整引入战略投资者,债权人清偿率从5%提升至35%,法院批准重组方案。

  浙江杭州案:房地产企业破产和解中,债权人同意以房产抵债,法院认定和解协议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裁定通过。

  二、实务操作指南:如何提高协商解决的成功率

  (一)和解协议的“黄金条款”设计

  清偿比例动态调整

  约定“若企业盈利超预期,债权人可额外获得10%收益”。

  担保措施强化

  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以核心资产设定浮动抵押。

  (二)预重整的“三步走”策略

  庭外谈判阶段

  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分类协商(金融债权、职工债权、税务债权)。

  信息披露标准

  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现金流预测表等全量信息。

  司法衔接准备

  预重整方案需预留15日异议期,无重大争议再申请法院批准。

  (三)债务重组的“风险隔离”技巧

  资产剥离边界

  将优质资产注入新设公司,原公司承担剩余债务。

  债权分类处理

  对小额债权人现金清偿,对大额债权人债转股。

  三、风险防范策略:如何避免协商失败

  选择优质重组方

  优先引入产业投资者,避免“财务投资人”短线操作。

  设置表决权门槛

  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关键债权人(如银行)一票否决权”。

  利用政府纾困基金

  对涉及民生、就业的企业,申请地方政府纾困资金配套。

  四、前沿问题:新型债务工具的协商挑战

  供应链金融债务重组

  核心企业债务重组需同步调整上下游应付账款条款。

  跨境债务协商

  涉及境外债权的,需通过跨境破产认可程序实现方案全球执行。

  结语

  破产清算并非资不抵债企业的唯一结局,协商解决是“向死而生”的司法路径。企业既要熟悉法律规则,也要善于运用程序性权利。当陷入资不抵债困境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和解、预重整等程序实现自救,远比被动清算更有效。在法治社会,破产制度既是“市场出清”的通道,更是企业重生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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