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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启动后待履行合同处置全解析:管理人选择权与相对人权益保护

时间:2025-06-23 11:16:20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启动后待履行合同处置全解析:管理人选择权与相对人权益保护

  ——从法律规则到实务操作的深度指引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直接关系债务人财产最大化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管理人如何行使选择权?合同相对方权益如何保障?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及最新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待履行合同的处置规则,为企业破产实务提供操作指南。

  一、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行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待履行合同)享有决定权,其核心规则如下:

  1. 选择权的行使范围与限制

  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

  例外情形:涉及债务人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如不动产买卖)需经债权人会议决议;

  行使期限:管理人应在收到法院通知后30日内决定,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2. 继续履行的法定条件

  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需同时满足:

  合同履行对债务人财产增值有利;

  相对方同意提供担保或预付款;

  履行费用可纳入共益债务优先清偿。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继续履行原材料采购合同,使生产线价值提升27%。

  3.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相对方权利救济:可就损失申报普通债权,但不得主张违约金;

  担保权行使:已支付预付款的相对方有权取回标的物;

  损害赔偿范围:限于实际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法院认定相对方仅能主张直接损失,驳回150万元预期利益赔偿请求。

  二、待履行合同处置的实务难点与突破

  1. 特殊合同类型的处理规则

  租赁合同:管理人可选择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物,但需赔偿剩余租期损失;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继续履行需经许可方同意,否则视为解除;

  金融衍生品合同:通常允许管理人单方解除,防范系统性风险。

  2. 跨境合同的法律适用冲突

  涉及境外法律的合同,需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认定效力;

  法院可能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律。某跨国并购案中,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为由,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则。

  3. 互联网合同的特殊规则

  平台服务协议: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需维持用户数据安全;

  虚拟财产处置:需经网络服务提供者配合,否则可能面临技术障碍。某电商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与平台协商,成功转让店铺经营权。

  三、合同相对人的权益保护路径

  1. 预先防范风险的合同条款设计

  约定“破产即终止”条款,明确破产申请受理时合同自动解除;

  设置“加速到期”条款,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义务;

  增加“担保条款”,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三方保证或抵押。

  2. 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主张策略

  及时申报债权,提供损失证明材料(如审计报告);

  参与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选择权行使提出异议;

  申请法院指定监督人,审查管理人处置行为的合法性。

  3. 损害赔偿的优先权突破

  针对管理人恶意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可主张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若管理人未依法行使选择权,相对方可申请法院撤销决定。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法院认定管理人滥用选择权,判决赔偿相对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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