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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追偿已结算费用法律解析:债权确认与撤销权行使实务指南

时间:2025-06-25 09:51:33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追偿已结算费用法律解析:债权确认与撤销权行使实务指南

  ——从法律逻辑看管理人“翻旧账”的合理性与边界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追偿已结算费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往往引发债权人质疑。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新司法实践,管理人此举并非“秋后算账”,而是基于法定职责的合法行为。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法律修订与典型案例,解析破产追偿的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

  一、管理人追偿已结算费用的法律依据与目的

  《企业破产法》的明确授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负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追回被侵占财产的职责。即使费用已结算,若存在《企业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情形,管理人仍可主张撤销或追回。

  追偿目的:实现债权公平清偿

  破产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集体清偿”,管理人追偿已结算费用的目的在于:

  纠正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

  扩大破产财产规模,提升全体债权人清偿率。

  案例佐证:在南京某商贸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追回债务人破产前1个月向关联企业支付的“咨询费”120万元,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5%提升至8%。

  二、管理人追偿已结算费用的法定情形与实务操作

  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1条)

  时间要件: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

  行为要件: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实务提示:在广州某物流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成功撤销债务人破产前6个月向股东支付的“分红款”80万元。

  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3条)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

  风险提示:在成都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债务人通过虚构咨询合同向关联企业转移资金,管理人追回后,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妨害破产罪。

  优先权对抗规则的例外

  即使费用已结算,若涉及《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管理人仍需依法保障优先权人权益。

  三、债权人应对管理人追偿的实务指南

  核查追偿行为的合法性

  要求管理人提供撤销或追偿的法律依据;

  核实交易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情形。

  案例解析:在武汉某建筑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举证证明交易价格合理,成功阻止管理人追偿已结算工程款。

  行使债权人会议监督权

  对管理人追偿行为提出异议;

  要求管理人公开追偿成本与预期收益。

  特殊规则:在杭州某房企破产案中,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要求管理人暂停对小额已结算费用的追偿,以降低程序成本。

  利用衍生诉讼维权

  对管理人违法追偿行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申请更换管理人;

  对管理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四、2025年法律修订对追偿程序的影响

  小额债权快速清偿机制

  对债权金额10万元以下的已结算费用,管理人可优先纳入快速清偿通道,减少追偿争议。

  跨境破产协作规则

  针对涉外已结算费用,明确适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提升跨境追偿效率。

  管理人履职责任强化

  要求管理人在追偿已结算费用时,同步披露追偿成本与风险,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

  五、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交易阶段的风险控制

  避免在破产前1年内进行非常规交易;

  保留交易文件(如合同、发票、银行流水)。

  破产程序中的应对策略

  积极参与管理人组织的债权人沟通会;

  对争议费用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破产后的救济路径

  对管理人违法追偿行为,可向法院申诉或提起诉讼;

  若发现管理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结语

  管理人追偿已结算费用是破产程序中的法定行为,其核心目的在于实现债权公平清偿。债权人需理性看待追偿行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管理人应恪守勤勉尽责义务,确保追偿程序合法合规进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破产程序的规范运作不仅是法治化的体现,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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