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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全解析: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07-07 09:47:22 来源: 作者: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全解析: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一、法律基础与主体界定

  根据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系指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而实际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89号判决中明确,实际施工人范畴包含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挂靠人,但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存在违法承揽行为、实际投入施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民法典》第807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5条构成权利基础,但需注意:优先受偿权主体严格限定为与发包人存在直接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2025年修订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进一步明确,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仅能主张工程款债权,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司法实践中的权利边界

  (一)权利行使的例外情形

  合法转分包情形: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人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单位,该分包人虽属实际施工人,但可依据合法分包合同主张优先权。

  债权转让情形:如闫小毛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承继优先受偿权,但需满足债权真实且通知债务人的要件。

  政府工程特殊规则:2025年《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工程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权时,需经财政评审程序确认工程价款。

  (二)权利限制的典型情形

  消费者权益优先:消费者支付商品房全款或主要款项后,实际施工人的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权利。

  工程质量不合格:如彭泳灵案中,因工程未验收且质量存疑,法院驳回优先权主张。

  合同无效影响: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主张优先权,但实际施工人需通过诉讼确认债权。

  三、实务操作指引

  (一)权利主张路径

  诉讼主体设计:宜将发包人、转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责任。

  证据清单准备

  实际施工证明: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

  价款结算依据:工程量清单、签证单

  催告程序文件:书面催款通知及送达回证

  程序节点把控:优先权行使期限自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付款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二)风险防范策略

  合同条款设计: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实际施工人"身份,约定发包人直接结算条款。

  财产保全措施:立案后7日内申请查封工程,防止资产转移。

  执行阶段衔接: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优先参与工程拍卖款分配。

  四、典型案例解析

  某商业综合体项目中,实际施工人张某通过诉讼主张工程款3800万元及优先权。法院认定:

  张某借用资质施工构成违法,但工程质量合格,准予主张工程款。

  优先权范围限定为人工费1200万元及材料费1800万元,合计3000万元。

  因消费者已支付80%房款,优先权不得对抗200套已售商品房。

  最终判决张某在未售房产及车位拍卖款中优先受偿3000万元,剩余80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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