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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债务的清偿规则与责任界定

时间:2025-07-08 09:51:09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债务的清偿规则与责任界定

  一、债务清偿的法定顺序与规则

  (一)清偿顺序的刚性规定

  第一顺位:职工债权

  包括欠付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例如,江山市某破产企业优先清偿职工债权5569万元,清偿率达100%。

  第二顺位:税款与社会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及除职工社保外的社会保险费用,需在普通债权前清偿。苏州市吴江区某案例中,税务债权15万元全额清偿。

  第三顺位:普通债权

  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等,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前述吴江案例中,普通债权1040万元清偿率仅为23.8%。

  (二)特殊债务的处理规则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贷款)就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清偿顺序限制。但需注意,《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明确其优先性仅限于特定财产。

  劣后债权的界定

  包括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利息、行政罚款及股东劣后债权,仅在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按比例分配。

  二、股东与高管的责任边界

  (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

  注册资本为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通常不涉及个人财产。例如,某公司破产时,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无需额外偿债。

  例外情形

  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如抽逃出资),需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的,需以个人财产清偿。

  (二)高管的忠实义务

  破产前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管在破产前6个月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处置资产;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破产期间的职责

  需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询问,并配合管理人审计。违反义务的,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严重失职”,追究法律责任。

  三、债务豁免与争议解决

  (一)债务豁免的法定情形

  破产清算终结后的免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4条,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债权依法消灭,债权人不得再主张权利。

  个人债务的特殊处理

  若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但破产程序终结后,剩余债务可免除。

  (二)实务争议与应对策略

  债权确认纠纷

  债权人不服管理人核定的债权,可在债权人会议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某税务局因教育费附加定性争议,通过诉讼确认债权性质。

  财产追回诉讼

  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4条,起诉要求撤销破产前1年内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追回财产纳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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