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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无财产可执行?员工权益保护与法律救济途径
时间:2025-07-15 09:27:14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重整无财产可执行?员工权益保护与法律救济途径
2025年,北京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引发关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延期+股权调整"方案,员工工资债权转为优先股。这一案例揭示了破产重整中员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本文结合最新法律动态,解析无财产重整情形下的员工救济路径。
一、法律框架:破产重整的"双轨制"设计
(一)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需同时满足: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具备重整价值和再生可能。
关键点:即使无财产,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仍可启动重整。
(二)员工债权的特殊地位
清偿顺序: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属于第二顺位债权,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权;
共益债务转化:为继续营业支付的工资可转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参考《企业破产法》第42条)。
数据支撑:2025年浙江法院审理的重整案件中,职工债权平均清偿率达65%,高于清算程序中的42%。
二、实务操作:无财产重整的应对策略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
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债权人会议可申请更换不称职管理人;
财产变价方案表决:无财产时,可表决通过"债务延期+债转股"方案;
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员工可联合提议将工资债权转为优先股。
典型案例:2025年深圳某企业重整案中,债权人会议通过"5年分期清偿+30%债务豁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
(二)政府角色的介入
财政支持:地方政府可提供职工安置补贴;
社保缓缴:允许企业缓缴社保费用,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法律救济途径
(一)诉讼维权策略
管理人责任追究:若管理人挪用安置费,员工可起诉要求赔偿;
股东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刑事追责情形
挪用安置费:可能触犯《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虚假申报债权:构成虚假诉讼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四、创新机制:预重整制度的运用
(一)预重整的优势
效率提升: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缩短程序周期;
成本降低:避免破产费用过度消耗有限财产。
(二)员工参与机制
设立职工代表委员会,参与重整计划草案制定;
对涉及职工安置的条款享有"一票否决权"。
案例参考:2025年上海某企业预重整案中,职工代表通过协商将安置费比例从30%提升至45%。
五、启示与建议
员工行动指南:
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联合工会组织集体谈判;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
企业管理建议:
破产前与员工协商债务延期;
利用政府提供的"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资金。
结语
破产重整不是"逃废债"的合法途径,而是企业再生的法律工具。在2025年苏州某企业案中,法院通过"跨境破产承认"机制,协调境外债权人接受债务调整方案,为无财产重整提供了新思路。未来,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的深化,员工权益保护将更加制度化、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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