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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后,普通债权人如何依法主张权利?

时间:2025-07-25 09:38:36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启动后,普通债权人如何依法主张权利?

  一、法律框架与核心原则

  根据202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程序启动后,普通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严格规范。法律明确禁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中强调,破产程序的核心在于集中清偿,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债务公平清理。

  (一)债权申报与确认

  申报时效与证据要求

  债权人需在法院公告的申报期内(通常为30日)提交债权证明,逾期可补充申报但需自担审查费。证据需包括合同、转账记录、对账单等原始凭证,特殊债权需公证或第三方存证。例如,2025年深圳某案中,债权人因逾期申报被要求支付5000元审查费。

  电子申报与审查标准

  2025年修订后,债权人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线申报债权。管理人需结合债务人账簿、合同、转账记录等实质审查,确保债权真实性。

  (二)债权人会议参与

  表决权行使

  对重整计划、财产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普通债权组需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债权额超2/3.债权人可委派代表列席管理人会议,查阅财务账册。2025年广州某案中,债权人通过审计发现管理人隐匿资产,成功追回损失。

  监督与异议

  债权人发现管理人隐匿财产或股东转移资产时,应及时提出异议。2025年江苏某案中,债权人通过举报管理人挪用资金,法院判决其赔偿并解除职务。

  (三)财产分配顺序

  法定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及2025年司法解释,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共益债务(如浙江某纺织厂破产案中,职工债权优先率达100%);

  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限破产前1年内发生);

  税款债权:欠缴税款及社保费用(2025年新规提升税款优先级至第三位);

  普通债权:无担保货款、借款等,按比例清偿(2025年广州某案中,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15%)。

  特殊情形下的分配规则

  抵押物变现后优先受偿,但超出债权总额30%的部分需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融资租赁债权中,出租人可选择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或就未付租金申报债权。

  二、实务操作指南

  (一)债务追讨策略

  证据收集与诉讼

  债权人需收集债务合同、转账记录、对账单等证明文件,以及清算报告、财产分配方案等证明清算程序瑕疵的文件。发现股东抽逃出资或管理人挪用财产时,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2025年江苏某案中,股东抽逃800万元被判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跨境债务处理

  涉及境外债权人的,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承认境外破产裁决,参与境内资产处置。例如,2025年广东某外资企业破产案中,境外母公司申请境外破产程序承认,境外债权人按比例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二)财产保全与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财产,防止转移。例如,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诉前保全成功冻结股东抽逃的资金。

  小额诉讼快速审理

  符合条件的小额债权纠纷(如标的额低于10万元)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提高维权效率。

  (三)最新立法动态与趋势

  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要点

  预重整程序优先:对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可先进行预重整,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跨境破产承认: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法院可承认境外破产裁决,协调跨境债务处理;

  信用修复机制:破产企业完成重整后,可申请移出失信名单。

  司法实践趋势

  严格审查战略投资者资质:重点核查资金来源及履约能力,防止虚假重整;

  债权人权利扩张:允许债权人委员会聘请专业机构参与破产管理,增强债权人监督力度。

  三、典型案例解析

  (一)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

  (二)北京新某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系列申请破产重整案

  该案体现了破产程序中环境治理与重整价值的平衡。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四、结论与启示

  破产程序启动后,普通债权人的权利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但通过合法途径仍可有效维护权益。债权人应积极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并在发现股东或管理人违法行为时及时提起诉讼。同时,关注最新立法动态,利用预重整、跨境破产承认等新制度,提高债权回收率。破产程序并非“逃废债”的避风港,诚信履约才是企业市场生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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