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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债权何去何从?

时间:2025-07-25 09:28:10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债权何去何从?

  一、法律框架与核心原则

  根据202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债权处理遵循法定顺序与规则。法律明确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并规定未获清偿部分依法消灭,但特定情形下债权人仍可追索。

  (一)清偿顺序与规则

  法定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及2025年司法解释,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共益债务。

  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限破产前1年内)。

  税款与社会保险:欠缴税款及社保费用。

  普通债权:无担保货款、借款等,按比例分配。

  未清偿债权的处理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债权依法消灭。但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若追加分配的财产数量较少,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则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追究

  股东责任

  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2025年江苏某案中,股东抽逃800万元被法院判决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被列入“破产从业黑名单”,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2025年上海某案中,管理人因隐匿资产被判赔偿300万元。

  二、实务操作指南

  (一)破产财产分配流程

  安置费分配

  政府拨付的职工安置专项资金需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例如,苏州某企业案中,500万元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保。

  普通债权清偿

  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超出50%部分按20%比例支付。例如,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普通债权清偿率50%,未获清偿部分依法消灭。

  (二)债权人的追偿策略

  证据收集与诉讼

  债权人需收集债务合同、转账记录、对账单等证明文件,以及清算报告、财产分配方案等证明清算程序瑕疵的文件。发现管理人挪用财产或股东转移资产的,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提起诉讼。

  跨境债务处理

  涉及境外债权人的,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承认境外破产裁决,参与境内资产处置。例如,广东某外资企业破产案中,境外母公司申请境外破产程序承认,境外债权人按比例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三)最新立法动态与趋势

  电子财产纳入清算

  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后,区块链存证的虚拟财产(如比特币、NFT)需纳入清算范围,扩大破产财产范围。

  信用惩戒与修复

  恶意注销企业的股东将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担任高管。破产企业完成重整后,可申请移出失信名单,恢复信用。

  三、典型案例解析

  (一)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

  (二)北京新某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系列申请破产重整案

  该案体现了破产程序中环境治理与重整价值的平衡。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四、结论与启示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债权虽依法消灭,但债权人仍可通过追加分配、追究股东与管理人责任等途径部分挽回损失。企业应诚信履约,避免恶意逃债,而债权人需提升法律意识,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利用最新立法与司法实践维护自身权益。破产制度的完善,旨在构建更公平、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与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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