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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能否直接启动清算?法律框架与实务操作解析
时间:2025-08-05 09:47:05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能否直接启动清算?法律框架与实务操作解析
一、破产程序与清算的法定关联
根据202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包含清算、重整、和解三大核心制度。其中,破产清算并非破产程序的唯一路径,但可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启动。法律条文明确:
启动条件: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程序选择权: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需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裁定进入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若债务人无重整可能或和解基础,法院可直接裁定进入清算程序。
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1008号裁定中,法院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时,中止执行时间节点较普通破产更早,但破产受理裁定作出后,执行程序必须无条件中止,体现清算程序的强制性。
二、直接清算的特殊情形与法律边界
(一)可直接启动清算的法定情形
债务人资不抵债且无挽救可能:若债务人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不抵债,且缺乏行业前景、技术优势等重整价值,法院可依职权直接裁定清算。
债权人一致同意:全体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放弃重整或和解,直接进入清算程序(《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执行转破产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依申请直接移送破产审查,启动清算程序。
(二)直接清算的法律限制
重整优先原则:对具备重整价值的企业(如战略新兴产业、民生关联企业),法院应优先适用重整程序(《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
管理人职责: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需在6个月内完成财产状况调查并提交清算方案,否则可能承担渎职责任。
三、实务操作中的关键节点与风险防范
(一)债权人视角:如何推动直接清算
证据准备:需提交债务人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证明资不抵债的证据。
程序参与:在债权人会议中主张清算,需获得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人同意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案例启示:在某房企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提供债务人隐匿资产证据,成功推动法院将重整转为清算,清偿率从30%提升至55%。
(二)债务人视角:应对直接清算的策略
资产隔离: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隔离核心资产,避免被纳入清算范围。
共益债务运用:在清算程序中,可申请继续经营并产生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合规建议:债务人应在破产受理后15日内提交职工安置预案,避免因社会稳定问题被强制清算。
四、最新政策动态与合规建议
(一)2025年立法修订要点
个人破产配套制度: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明确个人“执转破”程序,为自然人债务人提供清算路径。
跨境清算协作:中国首宗个人“执转破”案件审结,标志着跨境清算机制进入实践阶段。
(二)实务操作指引
债权人:
及时申报债权并参与债权人会议
对管理人行为提出异议需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
债务人:
破产受理后立即停止个别清偿
配合管理人审计,隐瞒财产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
管理人:
建立财产处置评估备案制度
对低价处置资产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
破产程序能否直接启动清算,需结合债务人重整价值、债权人意愿及公共利益综合判断。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表明,清算程序在优化资源配置、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各方主体应准确把握程序规则,在法治框架内实现权益最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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