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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担保债务谁承担?2024年破产法新规深度解析

时间:2025-08-11 10:58:00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后的担保债务处理:2024年法律框架与实务要点

  2024年《企业破产法》修订后,担保债务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规则进一步明确。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释,系统梳理担保人责任范围、利息计算规则及债权人救济路径,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担保人提供实操指引。

  一、担保债务的基本处理原则

  (一)担保从属性原则

  主债务人破产时的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同时向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例如,某投资公司案中,法院认定担保债务在主债务人破产后停止计息,但担保人仍需承担未清偿部分。

  担保人破产时的特殊规则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明确,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保证债权,且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视为到期。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但分配额需提存。

  (二)优先受偿权规则

  特定财产担保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某包装制品厂案中,担保人以房屋提供置换担保,法院判决其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未受偿债权的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110条明确,担保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后未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二、实务难点:利息计算与追偿权

  (一)利息停止计息规则

  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处理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担保债务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例如,某乙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法院认定担保利息计算至主债务人破产受理日。

  担保人破产时的利息规则

  《破产法》第46条明确,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担保人的追偿权限制

  主债务人执行和解后的追偿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3条第3款规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执行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例如,某包装厂案中,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无法向重整后的债务人追偿。

  部分清偿的特殊规则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明确,担保人部分清偿的,在破产分配阶段按全额申报债权,超额分配部分需返还债权人。

  三、实务建议:债权人如何最大化权益?

  及时申报债权

  在破产受理后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保留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确保债权金额准确。

  选择最优清偿路径

  主债务人具备清偿能力的,优先要求主债务人履行,避免担保人责任减免。

  主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及时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并申请财产保全。

  关注破产程序进展

  参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行使表决权。

  监督管理人履职,确保财产分配公平公正。

  结语

  2024年破产法修订后,担保债务处理更注重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利益。债权人需精准把握利息停止计息规则,合理选择清偿路径;担保人则需提前评估风险,通过合同条款限制责任范围。唯有依法合规操作,方能在破产程序中实现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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