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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工程款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吗?解析最新管辖权规则

时间:2025-08-12 11:27:57 来源: 作者:

   起诉工程款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吗?解析最新管辖权规则

  一、管辖权认定标准:从专属管辖到协议管辖

  根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施"绝对专属管辖",即必须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则突破了传统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在某跨省桥梁工程案中,尽管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但法院仍以专属管辖为由驳回仲裁申请。

  司法实践中需注意三个特殊情形:1. 未实际施工的合同纠纷,可适用一般合同管辖规则;2. 涉及工程质量鉴定的案件,需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委托专业机构;3. 执行阶段的财产保全,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申请"总对总"网络查控。

  二、协议管辖的效力边界:能否突破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2025年某商业综合体工程款案中,尽管合同约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法院以专属管辖为由裁定仲裁协议无效,最终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

  地方法院实践中,山东高院在某典型案例中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条款,凡与工程所在地无关的,均属无效"。这一裁判规则在江苏、河南等建筑大省得到普遍遵循,2025年某省高院公布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中,92%的协议管辖条款被认定无效。

  三、地方性法规的差异:从司法政策到实务操作

  (一)长三角地区创新实践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25年出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指引》,规定涉及自贸区建设的工程案件,可由自贸区法庭集中管辖。在某国际会展中心工程款案中,法院通过"涉外商事审判团队"快速审理,30日内完成跨国证据认证。

  (二)中部省份的特殊规定

  湖北高院2025年《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纠纷,可由项目审批部门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在某地铁工程案中得到应用,有效协调了跨市建设的管辖难题。

  四、管辖权异议的应对策略:从程序防御到实体抗辩

  当面临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原告可采取"三步应对法":1. 核查合同性质,确认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畴;2. 检索工程所在地法院的类似判例,构建类案支持体系;3. 在答辩期内提交工程联系单、监理日志等证明工程实际履行地的证据。在某高速公路工程款案中,原告通过提交混凝土送货单及GPS定位记录,成功证明工程实际履行地在起诉地,法院最终驳回管辖权异议。

  五、跨境工程的特殊管辖规则:从"一带一路"到国际惯例

  涉及境外工程的纠纷,需同时考虑中国法律与国际商事惯例。最高院2025年《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中国企业在境外承包的工程,若合同约定中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国际条约,中国法院可行使管辖权。在某东南亚水电站工程款案中,南京中院通过"海牙送达公约"完成境外证据认证,最终判决支持中国承包商的1.2亿元索赔请求。

  面对工程款起诉的管辖问题,承包人应建立"三阶核查机制":首先确认工程性质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其次检索工程所在地法院的最新判例;最后在答辩期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工程实际履行地。通过程序与实体的双重防御,有效应对管辖权争议,确保债权实现路径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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