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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2025年最新处理流程与法律救济

时间:2025-08-13 16:48:50 来源: 作者: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2025年最新处理流程与法律救济

  一、欠薪问题的法律定性及责任划分

  (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违法性

  根据2025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需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若建设单位违反该规定,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在江苏某建设集团案中,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处以欠付金额50%的罚款。

  (二)欠薪问题的双重责任体系

  建设单位直接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需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需向劳动者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二、欠薪问题的多维解决路径

  (一)行政救济优先策略

  劳动监察投诉:携带施工合同、欠薪证据向工程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快速立案并责令支付。

  住建部门联动: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住建部门可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采取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扣减信用分等措施。

  操作指引: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提交投诉,处理时限不超过90日。

  (二)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农民工工资专项诉讼: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农民工可单独起诉要求支付工资,无需等待工程款纠纷整体解决。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单位可行使法定优先权,在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但需自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典型案例:在贵州郑某案中,法院认定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建设单位以工程变现款优先支付欠薪。

  (三)刑事责任的严厉追责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实务建议与合规指引

  (一)事前预防机制

  合同条款设计:明确约定"本工程款项支付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挂钩,建设单位逾期支付需承担欠薪赔偿责任"。

  工资专用账户:要求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总包代发制度。

  (二)事中应对策略

  分阶段催告:每15日向建设单位发送一次催告函,保留邮寄凭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证据固定技巧: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施工照片等易灭失证据,增强证明力。

  (三)事后救济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在起诉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建设单位银行账户或未售房产。

  信用惩戒利用:向发改委申请将建设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需通过行政、民事、刑事多重路径解决,承包方及农民工需注重程序选择与证据固定,以最大限度实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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