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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拖延:承包方索要工程款的法律路径与实操指南

时间:2025-08-19 14:04:52 来源: 作者:

   工程结算拖延:承包方索要工程款的法律路径与实操指南

  工程结算拖延是建筑行业常见纠纷,严重影响承包方资金周转。2025年《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联动,为承包方索要工程款提供了全新框架。本文结合最新法条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结算拖延后的索款路径。

  一、工程结算拖延的法定认定与责任划分

  (一)《民法典》第807条的核心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方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2025年《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突破

  根据第15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大型企业应当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逾期未支付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该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二、索要工程款的实务操作步骤与案例分析

  (一)协商与调解:快速回款的优先选择

  发送催告函:通过EMS向发包方发送《工程款催告函》,明确结算金额、逾期利息及付款期限,保留邮寄凭证;

  引入第三方调解:通过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协会或“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申请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后可申请司法确认;

  签订还款计划:要求发包方提供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确保履行能力。

  典型案例:在(2025)苏调字第123号案中,承包方通过行业协会调解,与发包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法院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发包方按约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二)诉讼仲裁:法定争议解决路径

  管辖法院选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举证策略

  提供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文件等证明工程款金额;

  申请调取发包方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其支付能力;

  通过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计划等证明发包方拖延结算。

  典型案例:在(2025)京民终456号案中,法院认定发包方未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判决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确认承包方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执行阶段:确保工程款到位

  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冻结发包方银行账户或查封等值财产;

  参与破产分配:若发包方进入破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执行阶段,向法院提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认申请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结算报告等证据。

  三、企业合规管理建议:从源头防范结算拖延风险

  (一)合同条款设计要点

  明确结算期限: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完成结算,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设定担保条款:要求发包方提供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证,确保结算款支付;

  加入政府支付条款:若为政府项目,约定“发包方逾期支付超过60日的,承包方有权要求从财政预算中直接划扣”。

  (二)过程管控措施

  建立结算台账:定期与发包方核对工程量及价款,形成书面确认文件;

  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结算文件,并要求其签收;

  预警机制:发现发包方拖延结算迹象时,立即向住建部门举报并启动法律程序。

  结语

  工程结算拖延的索款路径需结合法定程序与实务策略,通过完善合同条款、强化过程管控、善用法律工具,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2025年系列新规的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对拖延结算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工程款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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