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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与继女对簿公堂,遗产分割为何要看“亲情账单”?

时间:2025-08-19 16:19:36 来源: 作者:

   继母与继女对簿公堂,遗产分割为何要看“亲情账单”?

  ——从一起600万元遗产案看继亲属继承权的认定

  2024年,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母与继女争夺600万元遗产的案件。继女姚小某在父亲程某去世后,与继母姚某共同起诉程某亲生儿子程小某,要求分割遗产。法院最终认定,姚小某与程某形成长期抚养关系,享有继承权。这一判决不仅厘清了继亲属继承权的边界,更凸显了法律对“实质亲情”的认可。

  一、继亲属继承权的法律依据:形成抚养关系是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需以形成抚养关系为前提。这意味着,继亲属的继承权并非自动产生,而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时间要件:继父母与继子女需共同生活一定时间,通常需持续至继子女成年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经济与情感投入:继父母需对继子女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包括支付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在生活、情感上给予关怀。

  稳定性与长期性:抚养关系需具有稳定性,不能是短期或偶然的帮助。

  在上述案例中,程某与姚小某共同生活十余年,承担其学费、生活费,并在病重时由姚小某照料,完全符合“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二、未形成抚养关系:继亲属可能“无权继承”

  若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形成实质抚养关系,即使共同生活,继承权仍可能被否定。例如,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继父李某根与方某再婚时,方某已成年,且无证据证明李某根对其履行抚养义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李某根无权继承方某遗产

  这一判决表明,法律对继亲属继承权的认定标准严格,仅以“共同生活”或“姻亲关系”为依据不足以确立继承权,必须满足实质性的抚养义务。

  三、特殊情形:继亲属继承权的“双向性”

  《民法典》第1072条还规定,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也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这一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双向亲情”的保护。

  例如,若继女姚小某继承了继父程某的遗产,其仍可依法继承生父的遗产。这一规定避免了因再婚导致子女“被迫选择”继承对象的困境,兼顾了家庭关系的复杂性。

  四、实务建议:如何固定继亲属继承权?

  保留抚养证据:继父母可通过转账记录、学校缴费凭证、共同生活照片、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对继子女的抚养事实。

  明确书面约定:在再婚时,可通过《抚养协议》明确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未来继承权的约定。此类协议虽非法定要件,但可作为辅助证据。

  及时主张权利:若继承纠纷发生,建议在遗产分割前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明确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抚养时间、经济投入、情感联系等因素,作出公平判决。

  结语:法律与亲情的平衡之道

  无论是离婚后的遗产分配,还是继亲属间的继承纠纷,法律的核心目标始终是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兼顾公平与亲情。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提前规划遗嘱、保留关键证据、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避免“对簿公堂”的关键。而法律本身,也在不断通过宽恕制度、特留份规则等设计,为家庭关系的修复留下空间。

  正如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言:“法律规则的适用,需符合道德期待。”在遗产分割的背后,真正需要被继承的,或许不是金钱与房产,而是家庭成员间那份无法割舍的亲情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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