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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工程款无法收回?2025年最新法律救济路径全解析

时间:2025-08-28 11:17:03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后工程款无法收回?2025年最新法律救济路径全解析

  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及最高法司法解释,为破产程序中工程款追讨提供了全新规则。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条文,系统解析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优先受偿权行使规则及实务操作要点。

  一、实际施工人的权利突破: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1. 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025年最高法案例库入库的"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案"明确:

  转包人破产不影响权利行使:即使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发包人仍需在欠付范围内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不构成个别清偿:因工程款本质为实际施工人投入的成本对价,非转包人财产,故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6条禁止个别清偿的规定。

  案例数据

  在深圳华某影院管理公司案中,发包人欠付转包人8210万元工程款,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9166万元。法院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8210万元,清偿率达90%。

  2. 权利行使要件

  主体资格:需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如劳务工资发放记录、材料采购合同)。

  发包人欠付事实:通过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付款凭证等固定证据。

  程序要求:需在起诉状中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并申请查封发包人财产。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

  1. 优先受偿范围与期限

  包含项目:直接成本(人工费、材料费)、合理利润(行业平均8%)、停窝工损失(需监理确认)。

  排除项目:违约金、质保金(3%)、履约保证金。

  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最长18个月(2025年新规延长至原12个月)。

  2. 特殊情形处理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冲突:支付50%以上购房款的消费者,优先于工程款受偿。

  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

  案例

  厦门海沧某商业综合体案中,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获偿,清偿率从普通债权的30%提升至75%。

  三、实务操作指引:从权利确认到执行

  1. 证据固定四步法

  权利确认:保留竣工验收记录、结算协议(需公证)、施工合同(含核心条款)。

  工程量签证:确保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签字确认。

  付款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备注"工程进度款",催告文件通过EMS发送并留存邮寄凭证。

  优先权声明: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声明,保留刊登证明。

  2. 诉讼策略与执行程序

  诉前调解: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提交调解申请书。

  诉讼主张:工程款本金+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

  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发包方银行账户或未售房产,2025年新规允许查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执行程序:在法院执行阶段主张优先受偿权,或通过司法拍卖以房抵债。

  四、2025年新规亮点与启示

  电子送达规则:停工通知可通过短信、邮件发送,公告送达期限缩短至30日。

  举证责任倒置:涉及停工损失争议,发包方需自证已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跨境破产协作:明确境外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可规则。

  典型案例

  北京新某控股企业集团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高效完成债权确认,缩短破产程序周期30%。

  结语

  2025年法律为破产工程款追讨提供了清晰路径。实际施工人需积极行使权利,通过证据固定、诉讼策略与执行程序,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发包人应依法履行付款义务,避免因违法转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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