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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劳动关系能否申请工伤认定?法律程序与实务策略全解析

时间:2025-09-08 16:48:02 来源: 作者:

   未确认劳动关系能否申请工伤认定?法律程序与实务策略全解析

  2025年6月,某家政公司员工李女士在客户家中打扫卫生时滑倒骨折,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却被拒绝,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是《家政服务协议》,不属于劳动关系”。李女士手持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服、考勤打卡截图等证据,却因“未确认劳动关系”陷入维权僵局。这一案例折射出:未确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如何突破程序障碍申请工伤认定? 本文将从法律条文、申请流程、证据规则三个层面,为劳动者提供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框架:未确认劳动关系时的“申请权”与“限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法律并未将“已确认劳动关系”设置为申请工伤认定的绝对前提,但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一规定蕴含两层含义:

  (一)申请权不受劳动关系确认状态限制

  即使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劳动者仍有权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例如,2025年4月,某快递员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家属仍可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若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将中止认定程序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二)实体认定需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

  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但这些要件均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基础。若最终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人社局将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需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主张权利。例如,在2025年3月判决的某案例中,法院认定装修工人与房主之间为承揽关系,工人受伤不适用工伤认定程序,最终按过错比例判决房主承担30%赔偿责任。

  二、实务操作:未确认劳动关系时的“三步走”策略

  第一步:收集证据,构建事实劳动关系证明链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者需从“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业务组成”三方面收集证据:

  

证据类型 具体形式 证明力等级
工资支付凭证 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 ★★★★★
工作证件 工作证、服务证、胸牌 ★★★★☆
考勤记录 指纹打卡记录、APP签到记录 ★★★★☆
招用记录 招聘登记表、入职通知书 ★★★☆☆
工友证言 同事书面证言、录音录像 ★★★☆☆
其他证据 工作群聊天记录、客户评价、工作照片 ★★☆☆☆

 

  实务技巧:优先收集客观证据(如转账记录、考勤记录),避免过度依赖主观证据(如工友证言);若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账户转账工资,需备注“工资”并保留转账人系用人单位财务人员或负责人的证据。

  第二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启动中止程序

  劳动者需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社局提交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需注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与用人单位存在关联的证据(如工作服、工牌)。

  人社局受理后,若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将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需在收到《中止通知书》后1年内提出,仲裁请求应明确为“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将重点审查: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典型案例:2025年5月,某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仲裁案中,仲裁庭认定:尽管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平台通过算法对骑手的工作时间、接单规则、奖惩机制进行严格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最终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三、特殊情形:无需确认劳动关系的“直接认定”规则

  (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兜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其职工因工伤亡的,由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赔偿:

  一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

  死亡: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含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实务要点:此类赔偿标准高于工伤保险待遇,但需以“单位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为前提。劳动者需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用人单位登记信息,证明其非法用工状态。

  (二)违法转包中的“用工主体责任”:发包方“替代担责”

  在建筑施工领域,若用工单位将业务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组织,该个人或组织聘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例如,2025年7月,某建筑公司将幕墙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工人高空作业时坠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赔偿金共计128万元。

  四、风险防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规建议

  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避免“事实劳动关系”风险

  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避免通过个人账户转账工资,优先使用对公账户并备注“工资”;

  建立完善的考勤、奖惩制度,保留劳动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分散用工风险。

  对劳动者:增强证据意识,及时主张权利

  入职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录用通知;

  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原件;

  发生工伤后立即就医,并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详细诊断证明;

  在1年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逾期丧失权利。

  结语:程序障碍不应成为正义的藩篱

  未确认劳动关系时的工伤认定,本质是法律程序与实体正义的博弈。尽管现行法律设置了“中止程序”等规则,但通过证据收集、仲裁申请、特殊情形适用等路径,劳动者仍可突破程序困局,维护自身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范用工管理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规避风险、提升企业信誉的必然选择。唯有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劳资共赢,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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