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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五年牢狱之灾背后的法律逻辑

时间:2025-09-10 16:38:40 来源: 作者:

   虚假破产罪:五年牢狱之灾背后的法律逻辑

  2025年,某上市公司通过虚构向关联方支付15亿元技术转让费,将核心资产转移至境外子公司后申请破产,导致2000余名债权人损失超30亿元。该案主犯因犯虚假破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这一案例揭示了虚假破产罪的严重性——它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直接侵害债权人、员工及国家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刑法》第162条之二及最新司法解释,系统解析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与实务认定难点。

  一、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从行为到结果的闭环

  主体要件:公司、企业的“双重身份”

  本罪主体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构成本罪主体。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主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非虚假破产罪。

  客观要件:隐匿、转移财产的“技术性操作”

  根据《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行为包括:

  隐匿财产:将资金、设备、存货等资产转移至关联方或境外账户。例如,某制造企业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将价值2亿元的设备“出口”至关联公司,实际仍在国内使用。

  虚构债务:伪造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文件,制造资不抵债假象。在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实际控制人指使财务人员伪造向“影子银行”借款5亿元的合同,导致破产财产分配比例下降40%。

  其他转移、处分财产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资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等。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2号指导案例明确,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以低于市场价70%的价格出售核心资产的,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的“逃债动机”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仍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例如,某企业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会上明确表示“通过破产甩掉债务包袱”,并主导实施财产转移行为,其主观故意明显。若因过失导致财产流失(如管理不善导致资产贬值),则不构成本罪。

  结果要件: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方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隐匿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

  虚构债务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

  造成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虽未达上述标准,但导致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无法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在某化工企业破产案中,企业隐匿财产价值仅30万元,但因拖欠200名员工工资共计80万元,引发群体性事件,最终被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而立案。

  二、虚假破产罪的量刑标准:五年有期徒刑的“自由裁量”

  基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刑法》第162条之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例如,某金融企业财务总监因参与虚构债务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量刑情节的“加减法”

  从重情节

  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如隐匿财产超500万元);

  造成债权人自杀、企业倒闭等严重后果;

  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刑事处罚。

  在某P2P平台破产案中,实际控制人因隐匿财产1.2亿元,导致1000余名投资者血本无归,其中3人自杀,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顶格处罚)。

  从轻情节

  自首、立功;

  积极退赃退赔;

  在破产程序中配合清算组工作。

  某贸易公司财务经理在案发后主动退回转移的300万元资金,并协助清算组追回其他资产,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罚金刑的“经济惩罚”

  罚金数额需与行为危害性相适应。2025年《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罚金下限提高至二万元,上限可达二十万元。例如,某企业通过虚构债务逃避税款500万元,法院在判处主管人员有期徒刑四年的同时,并处罚金15万元。

  三、实务认定难点:从“形式合规”到“实质穿透”

  虚假破产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

  两罪均涉及财产转移行为,但关键区别在于时间节点:

  虚假破产罪: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目的是制造破产原因;

  妨害清算罪:发生在清算阶段,目的是隐匿财产、伪造账目。

  若企业先通过虚构债务申请破产,再在清算阶段转移资产,可能构成两罪并罚。例如,某企业实际控制人因同时实施上述行为,被法院以虚假破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30条,单位犯罪需以单位名义实施,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若企业转移财产后,资金实际流入个人账户,则可能认定为个人犯罪。在某医药企业破产案中,实际控制人通过虚构债务将2亿元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离岸公司,法院最终以虚假破产罪追究其个人责任。

  跨境资产转移的司法协作

  对于资产转移至境外的案件,需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追回资产。2025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修订草案明确,我国可向缔约国请求冻结、扣押、返还犯罪所得。例如,在某上市公司破产案中,我国通过与开曼群岛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成功追回被转移至境外的1.2亿元资产。

  结语:法治化破产的“最后防线”

  虚假破产罪的设立,体现了法律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终极保护。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法院去年审结虚假破产罪案件127件,同比上升35%,追回资产共计48亿元。对于企业而言,依法破产不仅是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避免刑事风险的必然选择;对于债权人而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防止损失扩大的关键。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背景下,任何试图通过破产逃债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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